简介:案例简介:某县看守所所长刘某(党员),为了给在押人犯陈某办理保外就医,与陈某多次合谋,接受了陈某之妻李某送的2000元现金作为活动经费,并与李某发生了两性关系。之后,刘某先后两次通过县医院检验科开取了异烟肼等抗结核药物,亲自交给人犯陈某,企图用药物的副作用使陈某的转氨酶升高,造成肝炎假象,以达到保外就医之目的。由于人犯陈某服药过量中毒,造成严重胃炎和药物性肝损害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分歧意见:第一种认为,刘某利用职权,收受李某2000元为其谋利益,应以受贿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除受贿外,还构成利用职权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错误;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虽有受贿和发生性关系情节,但主要是为陈某办理
简介: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在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方法,正确使用治安调解对于处理该类治安案件、缓解民间纠纷矛盾发挥着良好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有不少公安干警在运用调解时,出现了盲目调解、主观臆断和当和事佬等超越职权的行为,一方面损害了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安干警专职权有损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因此,我们强调治安调解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减少治安调解中超越职权的行为。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将滥用职权作为法院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理由,在行政权不断扩张的今天.该规定的内容使得司法权可以对行政主体的栽量活动进行审查,为防止行政权行使的肆意提供了司法保障。但是在我国当下的现实中,行政法学界对“滥用职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等基础理论研究存在较大争议,形成多种不同的观点,相对一致的学说理论没有形成;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滥用职权”进行准确定位,进而导致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滥用职权”的标准难于把握,不能、不愿也不敢适用“滥用职权”而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试从“滥用职权”的不同认识出发,梳理之间存在的核心争议点,进而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分权制衡,界定滥用职权司法审查的界限与深度.以期明晰在司法审查中法官需要把握的适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