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的原文是作者提交给国际律师协会第三届年会(马尼拉,1923年8月)的论文,发表于1923年7月东吴大学法律科出版的《中国法律评论》(TheChinaLawReview)第1卷第6号。著者刘伯穆(W.W.Blume),美国法学家,1920年由密西根大学来到中国,曾任东吴大学法律科,即中国比较法律学院(TheComparativeLawSchoolofChina)教务长(1921~1927)。作者关于领事裁判权对中国近代司法变革的作用所抱的十分欣赏的态度,我们虽然不能无原则地接受,但作者以素身的观察并从中外比较的角度,提出了当时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三个严重问题,即学术水准低劣、司法职业道德欠缺和不足以为学生提供一种适当的法律训练,探讨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方向和任务,这些至今仍有引入深思的启发意义,因此译出以供参考。原文没有注释,为便于理解,译者编加了适当的注释。原文标题为"Le-galEducationinChina",亦由译者改为现标题。
简介:把问题摆在全球化语境下探讨,是因为“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促进了中西方的全面交流.其裹挟而来的文化冲击也进一步促使传统中国社会发生着深刻的转型。传统文化的历史底蕴及其内含的惰性因子、商业文化的蔓生和多元价值取向共同塑造了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作为一个社会影响力很强的“文化装置”,媒体具有极强的“聚合力”和“辐射性”,成为文化传播的强大推动力。当下传媒的文化表现与走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大众文化转型的未来走向。应确立一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成熟、健康的文化形态,大众媒体应当对自己所扮演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并努力寻找出一条展现自身使命之路。
简介: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家颁布了准法律性质的教育法规以及大量配套的行政规章和命令,初步搭建了高等教育行政法规体系的框架,对高等教育走向常规治理状态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教育法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在传统中国的家族伦理和社会心态下,家庭"虐待"并非是"可视"的。这是因为施暴者在伦理和法律上的优势地位,使众多当今被视为虐待的行为在当时看来只不过是维持家庭日常运作不可缺少因而也是合乎情理的"督责"。此类行为即使超出了情感上可以认同的界限,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被认为是"家务事"从而被排除在日常的司法管辖范围之外。直至近代以来,随着西式的家庭观念以及法治观念在中国的散播,"虐待"开始成为法律所必须检讨的一个问题。于是,对这一时期"虐待"的公众观感和法律规范的考察,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本文在梳理1914~1917年间《京话日报》中所出现有关"虐待"报道的基础上,分析其中所隐含的民众态度和舆论转向,随后通过对比清末法制改革之前与之后法律对于相关问题的文本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试图发掘出国家对于此类"家务事"的态度变化及其程度;最后,我们将试图从更深层的时代背景中挖掘出这些态度的社会基础,同时指出各种意识之间的冲突与交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