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的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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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的原文是作者提交给国际律师协会第三届年会(马尼拉,1923年8月)的论文,发表于1923年7月东吴大学法律科出版的《中国法律评论》(TheChinaLawReview)第1卷第6号。著者刘伯穆(W.W.Blume),美国法学家,1920年由密西根大学来到中国,曾任东吴大学法律科,即中国比较法律学院(TheComparativeLawSchoolofChina)教务长(1921~1927)。作者关于领事裁判权对中国近代司法变革的作用所抱的十分欣赏的态度,我们虽然不能无原则地接受,但作者以素身的观察并从中外比较的角度,提出了当时法律教育中存在的三个严重问题,即学术水准低劣、司法职业道德欠缺和不足以为学生提供一种适当的法律训练,探讨了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方向和任务,这些至今仍有引入深思的启发意义,因此译出以供参考。原文没有注释,为便于理解,译者编加了适当的注释。原文标题为"Le-galEducationinChina",亦由译者改为现标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1999年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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