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笔者曾在《安徽财税报》用以案说法的形式发表过一篇《偷税和偷税罪》的小短文。事隔两年后,想就这个问题再谈自己的一点看法。一、偷税应该如何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01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为偷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63条对偷税的定义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简介:<正>房产课税,是我国税收一个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房产课税规模将不断扩大,税基也将不断拓宽。因此,对我国房产课税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一、我国房产课税制度的现状现行房产课税制度包含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了研究方便,按税种属性将其划分为四类。一是财产税类,即房产税;二是行为税类,即契税和印花税;三是流转税类,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是所得税类,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运用这四类税种,对房产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改革的深化,这四类税种的调节,就其基本内容考察,还很难适应房产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