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事政策是一定国家、社会对犯罪行为、犯罪现象回应的集中体现,其对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重要的统率和指导作用。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标志着我国在经历了长期的全面高压态势、严打政策之后,在社会转型期新的形势下,对于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但是,根据应然刑事政策和实然刑事政策的理论,当前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仅是在国家对社会发展以及犯罪这一具体社会现象深刻认识基础上作出的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科学判断,是应然刑事政策的一种。众所周知,“应然并不必然引发实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在相应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具体机制的建立、转变和完善中得以完成由应然刑事政策向实然刑事政策的现实过渡。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公诉权是国家打击、惩戒犯罪和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司法环节,如何在公诉部门行使公诉权过程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该政策的具体贯彻落实至关重要。
简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旨在对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累犯等实行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量刑”、刑事执法上的“隔离与长期监禁”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亦可状述为轻缓刑事政策,意指对轻微犯罪,包括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实现刑事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刑事司法上的“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刑事执法上的“非机构化、非监禁化”。“非犯罪化”,指原界定为犯罪须科以刑罚的行为不再以犯罪论处或科以刑罚。譬如在欧美国家,违警罪、性犯罪等等均已淡然退出刑法舞台,而缓刑亦渐次成为避科刑之弊害、助犯罪之人复归社会之一帖良药。而“非机构化、非监禁化”,则指广泛适用假释、社区性处遇或称社区矫正措施等情形,意在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秩序良性循环。谈及轻缓刑事政策之“非刑罚化、程序简易化”,纵观寰宇,国外有辩诉交易、转向处分、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国内亦诸如相对不起诉,委托调解、撤案另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