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执行救助是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确因客观原因,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未实现,且其生活又特别困难时,由法院提供一定物质帮助的救济行为。它受到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热切关注。但是,国家层面的统一制度尚未形成。目前的执行救助主要是各地各级地方法院试点实践的产物,可谓五彩缤纷,形态各异。为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生存权,实现社会和谐,长治久安,亟需构建统一、明确的执行救助国家制度。近年以来的司法实践,为该项制度的构建,廓清了理论基础和价值目标。在此基点上,分析目前执行救助存在的问题,归纳共通的救助范围、对象、程序和具体措施,乃是构建我国统一执行救助制度的理想途径。
简介: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和秩序。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刑事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或无法查明,而被害人因得不到责任人的赔偿,巨额的医疗费用使被害人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更有些被害人因经济原因而耽误了最佳的治疗期,而现今中国的司法体制中,司法救助制度日趋完善,但制度上仍然存在不足和缺失的地方。因此,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及社会和谐进步意义重大。
简介:一、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贫困范围广泛,贫困标准不明确,缺乏基础数据按照2011年新扶贫标准,就是每天l美元即年收人2300元计算(世界银行的贫闲标准是1.25美元),估计贫困人数占农村人口的15%至18%之间,约为l亿人左右。现阶段农村贫困的主要特征有:一是贫困人数的绝对规模还很庞大;二是贫困人口下降速度减缓,并时有反弹现象;三是贫困人口受教育程度低,自身发展空间有限。另外,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甄别缺乏统一认同的标准。农村困难群众数量较大,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群众生活水平有着很大差距,实际操作时的认定非常困难。如果掌握不好,救助制度的实施就会偏离目标。
简介:诉讼调解是我国的优良司法传统,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奇葩”、“东方经验”。随着“诉讼爆炸”时代的到来,审判疲于应对,调解更是占据了“优先”地位。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与《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故“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笔者认为,在“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背景下,我国有必要建立“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审判组织模式,由法官专司审判,由法官助理专司调解,以更好地发挥诉讼调解的价值,规范诉讼程序。
简介:在中国现有的三大医疗保障制度中,对于人口庞大的异地流动人口尚未顾及,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和健康状况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农民工作为流动人口中的生力军,其就医难、看病贵、医疗负担重,是他们最大的生存压力之一,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也是全国的普遍现象。,温岭市从当地实际出发,自2006年以来走出一条既不同于社会保险又不同于商业保险的“农民工医疗互助”的新路。其基本经验为:按“个人出一点、企业拔一点、政府补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进行医疗互助基金的筹措,探索总结出“以收定支、定额补偿、收支平衡”的保障原则和建基金不建个人账户、基金专款专户专用以及独立核算的基金运作方式,使农民工、企业和社会都从中受益,为中国流动人口的医疗救助提供了难得的借鉴和参考。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基本医保覆盖面的扩大和保障水平的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得到了基本保障,但仍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原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造成了不良后果。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解决这部分患者的急救保障问题,是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根据《“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