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我国公立大学来说,大学章程是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笔者以确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为切入口,对公立大学章程进行法律透视。从国外公立大学章程的历史性研究和国内的现状分析后得出,作为公立大学治理的“宪章”,大学章程要求其制定主体为举办者或由举办者依法委托.但必须具备现代大学管理的基本知识与理念、明确立校宗旨与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发展状况与趋势。要真正确立举办者作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当务之急就必须在我国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此加以明确和完善,并由我国各级政府授权各公立大学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章程起草委员会来具体实施制定权。
简介:大学章程的制定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关涉到多方群体利益的博弈。当前大学章程的制定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力推,各高校都纷纷制定自己大学的章程,且很多高校都将制定自己的大学章程当作是新一轮的政绩工程,在这样的大的环境下制定的章程就会存在很多的弊端:大学章程出现“千校一面”、“一纸空文”,各高校制定出来的章程模式化、空洞化,大多的学校不能在关键的问题上突出大学的特质化。然而,这些困境的出现与章程法治地位的重视、章程主体的确定以及生成方式的选择有很大的关联。从章程的法治功能的定位、制定主体的确立以及生成模式的完善等三个方面提出走出模式化、空洞化的章程制定困境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