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对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
简介:摘要近几年随着缅甸籍育龄妇女嫁入龙陵县的人数进一步增加,给我县艾滋病病毒的传入和流行埋下隐患,为摸清该县HIV感染情况,为该县制定艾滋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该县疾控中心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入住本县并与当地农民婚配的缅籍育龄妇女2275人进行问卷调查,并采集静脉血进行HIV抗体检测。结果检出龙陵县入住的缅籍妇女HIV抗体阳性70例,检出率3.07%,同时发现20例通过性接触将HIV病毒传给配偶,配偶感染率28.6%。4例经母婴传播将HIV病毒传染给子女,感染率6.5%,由此得出结论,龙陵县农村缅籍妇女存在HIV的感染流行,并有二代传播;缅籍妇女成为当地传播艾滋病的危险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