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1案件简介2009年,中山市S区某粮油店发生一起货款被盗案,被盗货款近13万元。案发时间为10月8日凌晨至早上7点,案发地为老城区的粮油店。该店铺分上下两层,一楼为营业处,二楼为员工宿舍,即案发现场。该宿舍实际是一个大厅,有4个窗,两扇门(分别为人口与阳台门),里面摆放两张床,都是上下铺。

  • 标签: 内盗案 心理测试 测试反应 干扰
  • 简介:家事表见代理因其发生根据的特殊性,在认定处理上有特殊要求。本文对一起家事表见代理纠纷案进行分析,提出认定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些初步意见。原告詹某康与被告詹某贵、詹某明均系被告聂某之子。原宜宾市西街48号临街门面房屋,建筑面积46.8平方米,属聂某母子四人的共有财产。1995年,宜宾某建设单位因修建综合楼需要拆除该房,并在原址向被拆迁入聂某等四人返还了,新门面房。

  • 标签: 表见代理 被告 认定 纠纷案 返还 原告
  • 简介:一度沸沸扬扬的许霆案过去已经很长时间了,从一审的无期徒刑到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前后量刑幅度可以说是天壤之别。随着许霆案的槌落刑定,该案也已经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是,许霆案揭示出来的一些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不应该淡出司法工作人员的视野,因为,这个案件从发生到最终判决揭示了当今司法制度太多的问题:舆论监督和法官独立判断、刑法的滞后和个案的正义、机械的司法和自由裁量权如何平衡、法官适用刑罚的理念等等,在这里,笔者作为一个基层检察干警,仅仅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适用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 标签: 司法工作人员 正义 个案 机械 法官独立 《刑法》
  • 简介:<正>一、诉讼证明的局限性对过去事实真相的观察者而言,诉讼证据以它过去曾经经历过的客观实在向世间说"话"。但是,它到底"说"出什么,取决于观察者"听"到了什么。观察者通过语言去思维或"倾听"证据,从而认定证据表达了什么。一个案件的事实真相

  • 标签: 案件事实 当事人 法官 公安机关 证据判断 调查证据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对于人民法院的错误裁判,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或再审予以救济。然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包括审判行为和执行行为)违法侵权,是否也能通过上诉或再审予以救济?在我国,当事人对法院的司法行为违法侵权究竟以什么程式予以救济,救济的程序及效果如何?这就是司法实务界通说的违法确认,即人

  • 标签: 行为违法 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 国家赔偿 审判监督 基层法院
  • 简介:由于个案实体公正缺乏充分保障,个案程序功能无法全面实现,个案救济制度存在诸多不足,导致疑罪从无案件难以直接解决被害人损失补偿和被追诉人所受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难以保障当事人行使参与权与知情权,难以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吸收不满功能,难以实现新证据出现后的个案救济公正。鉴于此,应健全国家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被害人损害补偿机制,以及比例赔偿与定额赔偿相结合的被追诉人国家赔偿制度;应完善程序参与及程序公开制度,全面实现疑罪从无处理程序的多重功能;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细化证据不足无罪判决的再审启动标准,设立相对独立的疑罪从无案件处理后再审程序,在兼顾真实与安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再审程序。

  • 标签: 疑罪从无 个案公正 司法裁量 国家义务
  • 简介:<正>取财于地,取法于天。——《礼记·郊特牲》先贤有言: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本文选取明史作为个案,意在以断代史研究的方式对传统专制制度下的土地法制作一个全程式考察。明王朝兴于开国之初的地权均平,灭于积重难返的地权困境,笔者尝试以尽量简约的笔墨从法律制度的视角描述这个由治而乱的过程,分析法律制度所导致的足以颠覆一个王朝的巨大危险。本文的命题是,明代地权困境的实质是整个专制主义法

  • 标签: 专制主义 土地权属 法律制度 困境 自耕农经济 明王朝
  • 简介: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应慎重。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属于选择罪名中的排列式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能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兜底罪名,不能过分延展。本罪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对手段相当性的识别应先找出危险源,进而验证危险源本身是否存在危险、危险程度能否等同。纵使手段具相当性但并非一次性完成的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存在现实发生的危险才有可能适用本罪。刑事审判须协调好刑法与刑事政策间的关系,避免希求重罚而让刑事政策凌驾于刑法。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化 公共安全 判例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从网络论坛留言帖说起以上是彭宇案与许霆案在网民中的部分意见摘录.这些言论经网络的广泛传播,便形成了“网络舆论”。所谓网络舆论,是在网络空间产生并传播的,通过对社会焦点问题关注而产生的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共同意见或信念的总和.简而言之,网络舆论就是网络空间的舆论形态。

  • 标签: 网络舆论 司法公正 冲突与协调 社会影响力 个案 网络空间
  • 简介:目前首都监狱开展的个案矫正虽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影响了个案矫正的合理开展和效果。本文从个案矫正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创新与发展的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个案矫正工作。

  • 标签: 个案矫正 问题 原因 创新与发展
  • 简介:在办案实践中,笔者发现,遇合同争议,如果个案采用的合同文本是一方提供的印刷体文本,且争议产生于对合同中某些条款的理解,相对一方当事人则会引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对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不利于提供该合同文本一方的裁决。笔者认为,在类似个案中,确有少数提供格式合同文本的一方当事人为了己方利益,在预先拟定合同条款时,设置陷阱,损害相对一方利益的,相对一方提出的观点反应了客观事实,应予支持。但对某些个案,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查明,情况并非如此。其中不少个案当事人属于对格式合同的认定以及在个案中的准确把握存在理解上的差异。这一现象不仅存在于个案当事人之中,甚至在少数审判人员和仲裁员之中也有体现,如不及时纠正,势必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关于对格式合同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定义的理解,以及在办理个案时如何准确把握,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实际上内容非常丰富的课题。据此,笔者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以及有关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结合办案实践,就此谈点体会供广大法律工作者探讨。

  • 标签: 格式合同 合同法 中国 格式条款
  • 简介:"规范出发型"和"事实出发型"是分别作为代表罗马法系和日尔曼法系诉讼理念的关键词;在中国这一有着悠久成文法传统的国度,裁判案件应在"规范出发型"理念下指导下进行.一般来说,实体法保护的权利仅限于自身框架之内,避免以虚构权利的方式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特别是在该利益可以通过实体法上本来就具有的权利予以保护之时.在适用上,外部的基准应是民事实体法,而不应是宪法;内部的基准应是以规则为主体,只在个别情况下适用原则予以矫正或弥补.

  • 标签: 规范出发型 事实出发型 伪规范出发型 宪法 民事实体法
  • 简介:对辩护律师作用,现行法的质量标准是"客观性辩护",而更高的要求是"有效性辩护"。以D县为个案的考察发现,就律师辩护而言,存在一种笔者称为"作用分离"的现象,包括过程作用分离、结果作用分离以及客观表现与主观评价的作用分离。这是一种弱作用状态上的"作用分离"。从制度层面,这一现象主要与辩护权配置不均衡、"权力—权利"关系构造的压制性有直接关系。只有按照权利化思路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之后,律师辩护的"作用分离"现象才可能缓解,有效性辩护方可期待。

  • 标签: 辩护律师 客观性辩护 有效性辩护 作用分离
  • 简介:刑法担负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护的双重使命,刑罚的适用必须在被告人所犯罪行和应处刑罚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也就是建立罪刑之间的价值均衡。正确的解释法律领会立法精神是建立这种价值均衡的前提。本文通过实例阐述对刑事个案的法律解释方法关系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确定,最终影响定罪与量刑,实际上关系到罪刑之间的价值均衡。

  • 标签: 法律解释 刑事个案法律解释 罪与刑的价值均衡 罪刑法定
  • 简介: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人大都开展了对检察机关的个案监督工作。但是,其合法性倍受质疑。实际上,个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承担公共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对于抑制公诉权滥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监督主体政治色彩过强,则会干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因此,应当在人大常委会内设置相对独立的专业主体进行监督;个案监督应坚持“事后原则”;监督意见仅具“建议性”;监督程序具有公开性。

  • 标签: 人大常委会 个案监督 检察机关 公共责任
  • 简介:影响性刑事个案中民意对判决结果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在民意从宽、从严的呼声下,案件判决有的轻缓化,有的从严处理。民意影响判决案件,个案本身具有普遍性规律,如涉案主体身份存在差异、个案折射问题与社会问题高度吻合、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模糊性。判决结果总是基于舆论而改变,势必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一定影响。构建民意与司法判决的良性机制,应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制度、严守罪刑法定、建立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

  • 标签: 民意 影响性个案 判决结果
  • 简介:以法律上的构想为例,可将法教义学上的争论分为"适用之争"、"体系之争"和"语词之争"三种争论样式。"体系之争"是关于将具体规则归结到体系中的何种概念上发生的争论,体现法教义学之体系性思考的特色;"适用之争"是关于具体规则面对实践时应如何解释适用发生的争论;"语词之争"则为用词之争。"体系之争",和"适用之争"关联越少,就越靠近"语词之争"。"语词之争"偏离了法教义学之实践性要求,浪费了学术资源,难以经由争论形成通说;即使形成通说,也无助于实践问题的解决。由此,法教义学上通说的重要功能之一——实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正义原则——难以发挥。有关公平责任是否为原则之学界争论,正是此种"语词之争"的体现。"语词之争"的内在思维方法上的成因或许可称为"概念法学的异化"。

  • 标签: 通说 语词之争 概念法学的异化
  • 简介:司法机关办了错案,最有权成的法定监督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监督纠正,还有什么机关能监督纠正?《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既没有作出肯定的规定,也没有作出禁止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行使监督权并不违法。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个案监督权,是确需研究的问题。

  • 标签: 宪政 个案监督 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