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我国颁布了多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但相关立法的定位存在偏差。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主体)的联系仅在于该信息可以识别某人或与某人存在联系,而这不足以使个人控制该信息或使其归属于个人支配。事实上,个人信息保护发端于个人基本权利(人权)保护,保护的是人的尊严所派生出的个人自治、身份利益、平等利益。个人信息不等于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不等于隐私保护规范,但隐私保护是个人信息利用的前提,也是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重要内容。个人信息安全有别于公法保护的安全利益,前者只是一种个人权益,由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而后者属于公共利益,由刑法保护。只有区分需要保护的这些法益,才能正确地理解和移植源自西方社会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正确地建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规范。
简介:摘要个人信息作为宪法赋予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我国公民信息时常随着商业行为被泄露。本文通过法律分析论,对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外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判例进行分析。以此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为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定义,民法、行政法以及宪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对比民法、行政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不同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律漏洞分析。第三部分则为对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的完善措施。
简介:摘要个人信息作为宪法赋予公民隐私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但我国公民信息时常随着商业行为被泄露。本文通过法律分析论,对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外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通过实证分析,对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判例进行分析。以此提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从而为我国民法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定义,民法、行政法以及宪法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对比民法、行政法中关于侵犯个人信息不同法律责任。第二部分为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缺陷以及法律漏洞分析。第三部分则为对我国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的完善措施。
简介: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网络全覆盖下的大数据时代,信息主体源源不断地生产和输送的个人信息,通过大数据挖掘技术得到整合利用,实现了数据人格塑造和现代权力控制。所谓数据人格就是个人被信息化,所有的个人事务和行动都变成数据,由网络数据完整描述个人人格。借助于无处不在的采集存储设备,数据取代物理世界的行为成为人格的标识和标签。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人格塑造还通过对海量碎片化数据的挖掘,形成了对个人的偏好、性格、行为的精准分析和预测,从而完成数据人格的深度塑造。数据人格塑造会带来个人信息泄露、隐私曝光、不平等和歧视待遇、扭曲和异化真实人格等风险,而当数据人格成为大数据时代的生活常态时,无处不在的监控与控制也便形成。
简介:摘要公民个人信息权是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的民事权利。在大数据时代下,维护好公民的个人信息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可以提升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护质量。基于此,本文重点针对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