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物权法》第20条确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对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重要作用;预告登记其性质为“特殊债权”;《物权法》规定可适用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范围过窄,条文对于其设立条件、效力、以失效并没有作出确切规定。
简介:摘要:从2014年开始,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局正式成立,也正是由于机关的成立,不动产也有了独立的登记部门。在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过程中,其整个系统也得到了全面的升级和优化,使得数据获取的速度更快。当前阶段,在我国还有很多省市在针对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上都需要进行完善和调整,在相应的需求和条件的基础上,针对不动产产权的测绘工作来说,可以说是整个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对于数据信息的收集,是至关重要的。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一定要能够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精准性,并且做好相应的存储管理,方便对数据信息的共享。基于此,文章主围绕当前形势下我国不动产权籍调查测绘工作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简介:摘要本文以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弊端与解决思路为研究对象,论文首先分析了不动产登记不统一的弊端,论文主要分析了四个方面,在此基础上,论文论述了建立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是笔者长期从事国土工作基础上的理论升华,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能有所裨益。
简介:摘 要:为保护善意受让人,法律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而适用善意取得最大且最复杂的问题就是如何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具体来说即善意的认定标准、判断时点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一》延续《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不知道且无重大过失”为认定标准、以“受让时”为判断时点、以“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时,应承担证明责任”为责任分配方式。但学界和实践中对“重大过失”和举证责任分配仍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受让人的注意义务除查阅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外,还应包括一定的调查核实义务,但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愈加完善,公信力愈高,不应赋予受让人过多的注意义务。关于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应理解为无论是受让人主张善意取得,还是原权利人主张不构成善意,均由原权利人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