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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日]石川明著何勤华周桂秋译大32开265千字309页平装定价:14.80元上海社会科学院1995年版该书是日本著名诉讼法学家、庆应大学法学部教授石川明的一本重要著作,内容涉及倒产与破产制度、日本破产的含义、破产程序的开始、围绕破产者的法律关系、正在进行中的诉讼及执行、破产债权、破产财团、破产程序的结束、小破产、免责、复权以及破产犯罪

  • 标签: 破产法院 破产程序 破产制度 法律关系 日本 诉讼法学
  • 简介:日本新破产已于2004年6月2日公布,此次修改对日本破产律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在申请开始破产程序问题上,扩大了管辖法院的范围,对大规模破产案件的集中处理进行了合理化安排。(2)为了防止破产人财产的流失以及确保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引进了综合性禁止命令以及保全管理命令的制度;还设定了与撤销权相关的保全措施制度。

  • 标签: 破产法律制度 日本 修改 程序问题 管辖法院 集中处理
  • 简介:自IMF危机以来、韩国最近几年一直致力于完善破产,为了与国际潮流接轨做出了一些大胆的立法改革和创举。其中最为引入注目的是,为解决法院面临的破产案件猛增的问题,韩国国会于2016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设立破产专门法院的法律》,根据该2017年3月1日设立了破产专门法院-"首尔重整法院",并次日起开始进行审判业务。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韩国政府从提高法院、法官的"专业性"与"职能性"等角度设立首尔重整法院的经过及其实际成果。在韩国,过去一直由IMF危机时期设立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破产专业庭引领全国的破产审判工作,此次更是果断的迈出一步设立首尔重整法院,其具体成效和今后的发展趋向令各国瞩目。为推进有成效的企业重整,韩国政府在加强新贷款债权人和供应商债权人的保护、预重整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做出了重要的立法改革。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监督管理人等的选任和评估,代替破产监督署构想在韩国大法院(最高法院)内部行政处设置了由法官、律师、学者等专家组成的专业委员会-"重整与破产清算委员会",在个人破产重整与清算领域尝试的法院与金融委员会、信用修复委员会等外部机构的各项联动举措具有一定的启示。此外,关于破产案件的电子化,韩国的改革起初主要着眼于电子文书等的利用,其今后的发展亦值得拭目以待。

  • 标签: 破产法院 韩国破产法 预重整 电子化 个人破产
  • 简介:<正>目次一、修改背景与理由二、主要修改内容一、修改背景与理由日本国会于2004年6月2日通过了破产修改法案,废止了1922年颁布的旧破产。新破产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改号称是日本破产自1952年导入免责主义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共计删除旧

  • 标签: 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 破产债权人 债务人财产
  • 简介:担保制度是保障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是清偿不能的法律制度,二者都是围绕清偿能力而展开。别除权制度是连接担保制度与破产制度的桥梁。担保的发展对破产制度造成冲击,也促使了破产的改革。一是限制别除权的法律基础,二是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权暂停行使。其目的在于解决担保和破产的冲突,实现利益平衡。

  • 标签: 担保 破产 别除权
  • 简介:一、破产和解的特点和意义破产和解是指由债务人发动,在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清偿延期、债权减免、利息减让等债务让步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债务人受宣告破产的制度。破产和解与一般的民事和解相比较,有以下特性:第一,破产和解必须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其结果对债务人和所有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破产和解由一系列步骤构成,包括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法院裁定公告、和解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认可等,法律对每一步骤的条件、方式和效果都有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

  • 标签: 和解制度 破产法 债权人会议 破产和解 和解协议 债务人
  • 简介:破产后的失权,是对破产人经营上的限制,而复权制度则保障了破产人的权利,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破产人就应该能够复权。复权应采取申请复权主义还是当然复权主义,是我们今后《破产》应当规定的。

  • 标签: 破产 破产法 失权 复权
  • 简介:破产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在过去的一年中(2014年7月~2015年6月),中国破产案件数量持续走低;然而,仍然有一批学者保持对破产的研究热情,对破产理论及实施问题进行探讨,增加了破产的研究深度,拓展了破产的研究视野。一、破产的地位与作用关于破产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王欣新教授指出,破产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 标签: 破产法 破产程序 债权制度 破产重整 预告登记 个人破产
  • 简介:美国破产经过长期的发展,于1978年确立了现行的制度架构。美国《破产》关于公司破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章和第11章中,也就是其中有关清算程序和重组程序的规定中。分析的结果显示,破产面临内在的矛盾或冲突,不能同时消除“存伪”和“去真”两种错误,也不能同时实现事前效率和正确的投资与申请破产决策。从破产的实际操作来看,无论清算还是重组,都会造成一定的价值损失。中国还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为了解决预算软约束问题,需要严格的破产。这样的破产将是债权人导向的或者说对债权人友好的,将更多地运用清算程序。

  • 标签: 美国破产法 清算 重组 经济效率 激励
  • 简介:<正>我国《企业破产》修改5年来,广大破产研究者与实践者充分把握机会,达到引领债权人、债务人理性表达诉求,节约成本,促进矛盾在破产律框架内及时解决的理想效果,并随着破产业务的国际化脚步,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迫切需要做出新的探索。一、破产的一般理论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破产是私法,其制度构建指向以债权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功能体系,其功能实现需依赖市场机制完成。在我国破产的未来发展中去行政化在所难免,与此同时大力加强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完善破产功能发挥所倚重的市场机制,用市场调节机制替代政府权力的直接干预

  • 标签: 破产法 债权人保护 破产重整 破产程序 破产撤销权 债务人财产
  •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 标签: 个人破产法 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简易破产程序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经济循环再融入
  • 简介:国有企业破产试点与破产应衔接张玲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为解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之———企业破产问题,最近,国家经贸委、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劳动部共同制定了一个有关企业破产试点的方案。决定95年将在全国18个城市选择部分亏损严重的...

  • 标签: 国有企业破产 《破产法》 破产企业 上级主管部门 破产案件 国有资产流失
  • 简介:金融机构破产一直是破产争论的焦点,设置合理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护金融稳健运行,保障金融有序竞争的需要.所以界定金融机构的内涵,明确其在破产上的地位和破产的特殊性,是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前提,也是建立我国金融体制的需要.

  • 标签: 金融机构 破产能力 市场规律 权力
  • 简介:<正>违反《破产》上的债权人平等受偿原则,使个别债权人得到优于破产分配的清偿的行为,一般被称为偏颇性清偿或优惠行为(preference)。在各国或地区破产立法中,都有规制偏颇性清偿的法律规则。偏颇性清偿规则是《破产》上的重要实体规范,也

  • 标签: 《破产法》 债权人利益 破产分配 破产程序 破产立法 债务人财产
  • 简介:<正>凡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破产调整。我国早在1986年时便通过颁布了企业破产,但在立法思想上、宣传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受到旧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破产对市场经济的本质调整作用,致使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被束之高阁,至今未能获得普遍实施。从立法思想上看,为什么要制定破产,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究竟何在并不明确。市场经济是通过商品交换来维持运转的,而延期付款或交贷的信用交易方式是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债的关系。债如果不能及时、公平地实现,市场经济的秩序必然陷于混乱。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时,从法律上讲,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保障债的实现。

  • 标签: 市场经济 企业破产法 立法思想 经济体制 调整作用 破产制度
  • 简介:破产上的撤销权汤维建一、历史渊源与内涵界说破产宣告以后,破产人对破产财产丧失管理处分权,他对破产财产实施的任何处分行为,皆法定地、绝对地失去法律效力。但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对破产财产在立法上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可以对其实施诸如赠与、转让、低价出售...

  • 标签: 撤销权 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 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人 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