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受从"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之转变的影响,马克思法律理论的建构遵循了"社会—政治法律哲学进路"。这种进路的选择不仅不是马克思的疏忽,更是包含着马克思本人促进人类解放的伟大担当和理论旨趣。而且,这种进路触及到了法律的一个特征,即法律的非自主性(法律的社会—政治基础),对当下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
简介:自2005年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实施以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成为了面向普通高校学生几乎唯一的法律普及课程。对国内340所高校941名学生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法律基础教学在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高校学生对社会法治状况的认可度普遍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呈现出明显的年级特征。学生对学校在法律普及方面的作用评价较好,但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普法作用缺乏较为普遍认同。面对高校法律基础教学的多重困难与矛盾,法律基础教学应体现与思政教育相结合的整体教学观,应更加突出权利本位教育,并在师资知识背景多样化和教学方法上积极予以应对。
简介:法律关系的本原是社会关系.是经由法律手段确认和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结果。法律关系的“物质性”是指客观实在性、必然性.该客观物质性并不因意志因素的存在而改变。应当将法律关系的物质性与法律关系客体的物质性区分开来.不能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还是精神财富为标准来区分法律关系。规范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应然形态、制度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制度面相出现,是立法对普遍而正当的社会关系模式的确认:事实意义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实然形态、具体形态,它以社会关系的事实面相出现,是现实社会主体相互交往的关系缔结,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规范是抽象法律关系的前提,法律规范将某些社会关系设定为制度形态的法律关系模式:法律事实是具体法律关系的前提,是抽象法律关系现实化为具体法律关系的中介桥梁。
简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在高等院校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的法律知识,能够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因此,教师需要深刻且全面的理解这门课程的本质特点。本文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知识的教学策略,以期为相关教师教学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