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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继网格计算、移动互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之后,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缩写为AI)已成为目前全球各国政府、学术界、教育界、产业界广泛关注的热门领域。其影响之大,甚至产生了“炒作”人工智能的效应,很多事实上与人工智能并无太大关联的系统、产品也常冠以人工智能的头衔。

  • 标签: 人工智能 产业影响 网格计算 移动互联 “炒作” 物联网
  • 简介:自从AlphaGo击败柯洁,代表人工智能缩写的“AI”一词,瞬间成为街头巷尾的讨论对象.达到了“没听过A睹B不敢跟人聊天”的地步。然而,AI不是一夜成名的网红,也不是科幻电影里的终极大反派.

  • 标签: 人工智能 “工” 科幻电影 AI
  • 简介:人工智能与非国家权力叠加,进一步加剧了国家功能变迁,政治国家中心主义开始衰退。“个人”已经并将继续深入地被“智能利维坦”客体化,“人-人”关系模式转化为“人-技术-人”关系模式,催生新的社会结构形成,国家与非国家力量、法律与算法、伦理与技术开始同构新秩序。自由和权利的主要威胁将是横向上的非国家力量而不再是纵向上的国家权力。法律场景发生深刻变化,需要重建“善”的维度,以平衡“权利优先”论;需要在法律技术意义上迎回的“义务本位”,以矫正“权利本位”,解决“权利失能”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利维坦 场景变迁 权利失能
  • 简介:人工智能反过来超越人类智能扮演上帝角色的奇点正在迫近,在这种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获得了某种后发优势,借助信息技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提高办案效率和透明度,使审理流程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质变和突变。这对现代法治的制度安排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现阶段对法律专家系统软件的设计和运用应该持一种慎之又慎的态度,尤其是在电脑量刑方面更不可急于求成,也没有必要完全排除法官的心证和裁量。司法权的终局性注定了要通过辩论的优胜劣汰机制选出一个正确的最终解决方案。在这样的现代法治体制面前,大数据、云计算、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都只是实现合法正义的辅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这是我们始终应该铭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权 司法运营电脑化 法律推理 自由心证
  • 简介:司法人工智能有两条发展路径:初级司法人工智能和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初级的司法人工智能属于一种司法辅助工具,这是目前学界和实务对司法人工智能的一般定位。高级司法人工智能,即人工智能裁判。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可能构成司法人工智能的终极问题,有必要从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本体论在于回答何谓人工智能裁判,认识论在于回答人工智能裁判在技术上是否可能,价值论在于回答如果技术问题解决了,人工智能裁判是否应当。人工智能裁判能否实现在根本上取决于价值论是否允许。当然,也不宜将人工智能裁判在现阶段的困难性等同于最终的不可能性。

  • 标签: 人工智能 司法裁判 本体论 认识论 价值论
  • 简介:基于大数据的人工智能(AI)正加速应用于司法裁判之中。智能司法的背后是从文字向代码的司法逻辑转向,不仅催生了人工智能法学,更重塑了同案同判的公正理念。但AI司法的复杂性与隐秘性共存,并威胁自身的合法性和优越性。除了AI司法过程的不可还原性导致的黑箱效应,数据与算法作为AI司法生态的重大环节也并非无懈可击。法官的解释任务因此出现了新的内容:需要对AI司法的基础条件进行验证与整合。为了使AI的技术理性与同案同判的目的理性契合,法官应当基于人机协同而关注四个诠释节点:(1)案例数据是否充足?(2)裁判结果是否合理?(3)因果关系是否相当?(4)正反计算是否对称?

  • 标签: 大数据 人工智能 同案同判 法律解释 诠释节点
  • 简介: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以下简称“三进”),既是新时代的呼唤,也是加强高校思政工作的题中之义。今年3月至4月,我们深入本地高校,采取课堂听课、座谈交流、问卷调查(学生4987人、教师348人参与答卷)等方式进行调查研究,对“三进”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和思考。

  • 标签: 高校思政工作 育人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进”工作 立德 问卷调查
  • 简介: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传播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出现了巨大变化,尊崇客观、公正、最小伤害的新闻伦理传统面临冲击,研究范畴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新闻受众延伸至智能技术和社交平台,它们在新闻伦理图景中的位置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以算法伦理和大数据伦理为主要的逻辑起点,结合智能时代新闻传播模式的具体变化,从个体伦理层次、组织伦理层次和社会伦理层次厘清具体道德行动者的行动领域,可以更为清晰地展现各道德行动者之间的伦理互动结构,并且综合呈现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结构和不同责任主体之间的关系。

  • 标签: 人工智能 新闻伦理 道德行动者 伦理治理
  • 简介:现代法律制度预设的主体是理性主体。后现代哲学家宣称“主体死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主体的消亡,而应理解为理性主体哲学观念的破碎以及理性法律主体预设的修正。与理性主体预设相对,法律上还有一个欲望主体的预设,该预设的当代价值在于,它为我们思考法律主体的本质提供了新的维度,从而为法学上关于法律主体的规划提供了新的依据。该文以拉康的欲望主体理论为视角,对人工智能是否应当获得法律主体地位的问题加以审视,提出人工智能是人类技术理性的延伸,似乎与理性法律主体的预设相契合,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可以成为适格的法律主体,由于人工智能不具备欲望的机制,它不具备主体性;而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法律主体,当前并无迫切的现实需要,也缺乏可行性,并且有导致人的价值贬抑和物化、异化的危险。

  • 标签: 人工智能 法律主体 理性主体 欲望主体
  • 简介:人工智能技术作为现阶段计算机领域内最为前沿的科学技术,在为人们提供智能化服务的同时,还应该为人们提供针对性服务,进而有效满足人们对生活的需求。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碧人类社会带来了多方面影响。人工智能的作用在人类社会的各个大小领域逐渐延伸,从吃药看病、教育到尖端科技,不断地刷新着人们的认知,也给人娄社会带来诸如伦理等方面的问趣,而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也引发了人们对未来社会的思考。

  • 标签: 人工智能技术 应用场景 发展态势
  • 简介:人工智能发展以计算机、互联网、大数据等演进为脉络,呈现跨界应用、人机结合、融合发展等主要特征,且机遇与挑战并存。在此背景下,伴随人工智能应用,向技术要治理能力不仅成为现代政府的目标追求与重要内容,也成为市场与社会的共识与诉求。与人工智能背景相适应,治理也在不断变迁,且为进一步挖掘发展新动能、应对科技新风险、构筑治理新格局,治理的重点也正向着基础治理、综合治理、伦理治理相统一的系统治理方向迈进。

  • 标签: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互联网+政务服务 治理
  • 简介: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新闻传播领域,在为传媒业带来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伦理法规问题,如对数据的非法采集和过度分析,存在算法偏见,算法不透明,涉及隐私的数据保护缺位等。可以从法规建设、传媒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和完善技术规避风险等角度探索解决问题的路径。算法在传媒业的应用凸显了技术理性的优势,但却忽略了价值理性所提倡的人的主导性和价值观,人机协同推进技术理性和价值理性的交融,有助于人工智能在新闻传播领域的健康发展。

  • 标签: 人工智能 新闻传播 新闻伦理与法规 数据保护
  • 简介: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曹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上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顺应信息化发展的时代潮流,抢占人工智能应用制高点,探索'人工智能+检察工作'新模式,下大力气提升检察官智能化水平。那么,什么是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在检察工作运用中会有哪些问题、我们又该如何完善,这将是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检察工作 大数据
  • 简介:涉及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权羁问题,现有的“作品观”只是源自一种片面的利益诉求,无法协调多元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人工智能程序的著作权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利益之间下具有从属性。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内在生成机理来考察,其并下符合对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的内涵,贸然将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纳入著作权制度体系,会破坏其内在统一性与合理性。对于对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的保护,应跳出“作品观”的解决思路,在现行民事利益的框架下,基于合同规则对其在市场行为中产生的积极使用收益给予保护,基于责任规则对其利益破坏者主张救济利益而获得事后补偿。

  • 标签: 人工智能自主生成成果 作品观 独创性 创作意图 合同规则
  • 简介:1970年代初,总长度"可以把广州和哈尔滨连起来"的红旗渠与南京长江大桥一道被周恩来总理自豪地誉为"新中国的两大奇迹"。而今的红旗渠,已不单单是一条水利工程,它形成的红旗渠精神,已经成为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 标签: 红旗渠精神 太行山 人工 南京长江大桥 70年代 水利工程
  • 简介:大数据、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必然会带来人类社会生活与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尤其会对人们的生存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劳动与雇佣工作模式将面临大变局。如何应对智能时代给劳动者就业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尤其是人工智能应用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考察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每一次工业革命,人的能力不断被超越、人力不断被替代,但是人类社会仍旧在不断向前发展,如何应对此番机械智能革命给我国劳动就业所带来的影响,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启示告诉我们,技术的不断迭代更新需要有前瞻性的、不断完善的劳动法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才能维系整个社会的平稳发展,此外,不断提高劳动力教育水准和比例,革新教育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创新型技能劳动力也是重中之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旧历史背景下的技术革命与人类社会发展的顺利过渡。

  • 标签: 人工智能 工业4 就业 劳动法制
  • 简介:人工智能时代,智能机器人有可能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智能机器人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理应受到刑罚处罚。我国现有刑罚体系是由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权利刑构成,刑罚处罚对象及刑罚处罚方式均无法也不能涵括智能机器人。重构我国刑罚体系并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符合刑罚的目的,同时也符合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且并未违背基本法理。建议增设能够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处罚方式,并在条件成熟时增设适用于智能机器人的财产刑或者权利刑等刑罚处罚方式。将智能机器人纳入刑罚处罚的范围,本质上是将智能机器人作为社会成员资格的承认,这是由其参与人类生产生活的程度、所处的经济社会地位所决定的。

  • 标签: 人工智能 智能机器人 刑罚体系 权利刑
  • 简介:众所周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科学技术的深度发展,人工智能已经渗透到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对科技、教育、文化等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目前主要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法中的著作权领域.因此,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分析,以及探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 标签: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 著作权
  • 简介:人工智能产品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仅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行为,实现人类设计和编制程序的目的。弱人工智能时代的"外患"在于,人类完全有可能让其为己所用,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作为犯罪工具,当然无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言。强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在于,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能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其具有独立人格和刑事责任能力,可以将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刑罚处罚。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和使用者未履行预见义务和监督义务,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可能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构成共同犯罪。针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犯罪,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等刑罚种类。

  • 标签: 弱人工智能 强人工智能 独立意志 辨认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
  • 简介: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这一新兴技术滥用的担忧也日益加剧。面对人工智能的安全问题,未来的法律应该有所应对。从行政立法与行政法实践的角度,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给行政伦理和行政技术带来了冲击与挑战,现有的法律体系能否成功应对人工智能所带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如何更加"智能"地对人工智能进行规制,无疑成了一个急需明确和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立足于风险防范,我们应该从总体思路和规则建构上思考人工智能安全的行政法规制问题。

  • 标签: 人工智能 安全 行政伦理 行政立法 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