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由之前的“中央统一下拨”演变为“地方负责”。依据责任主体不同,我们将“地方负责制”划分为“以乡为主”“以县为主”“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嬗变呈现出明显的责任主体上移的规律,伴随着责任主体的上移,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公平指数有所提升。但由于保障机制重心依然偏低,我国城乡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的问题依旧严峻。鉴于农村义务教育具有明显的地区外溢性,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分配制度,参照其他国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经验,我们应该继续上移经费保障的责任主体,实施“国家统筹、以省为主”的新机制。“以省为主”新机制的落实需要厘清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中的责任,健全相关的立法和监督工作,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等的长效联动增长制度。
简介: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类型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应属公司法人。营利性民办学校与一般公司最大的不同在其公益性特征,但现行商事法律规范却无法体现出这一特征上的差异。较一般公司而言,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在商事组织法与行为法方面适用更加严格的特殊规定。目前,《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之间,在诸如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事由、终止清算程序等方面还存在规范冲突。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通过法律推理与论证,既要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终止活动中一系列的法律适用依据,又需对其中仍旧存在不合理规范缺陷加以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