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将行为导向教学模式运用到聋哑人美术基础型教学实践过程中,不同于传统教学模式,它创造了实际工作环境,使学生真正实现了在“行动”中学习。这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将成为今后聋哑人美术教学改革的方向,它在实践中力求深入激发学生自我体验、协作参与意识,促进学生创新意识和创造力的发展。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犯罪做了修正。在刑事政策、刑法机能、刑罚目的与立法技术上都有一定程度的转变。从"重受贿、轻行贿"转变到"行贿、受贿并重处罚"的刑事政策,更侧重于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表现出预防性的立法目的以及抽象与具体兼顾的立法技术。在理论与规范的层面上,本次修法也与刑法教义学有一定的抵牾。
简介:青少年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部分青少年由于年龄、心理发育不成熟分析问题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普遍具有好奇、利己、攀比、逆反、模拟和喜欢寻求刺激;有的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知识匮乏往往受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等不健康内容的影响,对行为后果缺乏正确的认识;有的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容易导致心理扭曲;有的青少年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常以“自我为中心”,好逸恶劳,贪图安逸享受,追求高消费,讲排场,摆阔气,私欲极度膨胀,争强好胜,固执偏激,一旦自己的欲望得不到满足或受到外界因素刺激,就会铤而走险。
简介:近年以来,单位犯罪问题在我国日益严重,但在司法实践中,将成立单位犯罪作为减轻自然人刑罚的理由甚至辩护理由,这就走上了相反的道路。从英美法系较为成熟的法人犯罪理论来看,法人责任的根据主要有“原生责任说”与“次生责任说”两种模式。我国的单位犯罪理论正是基于“次生责任说”的固有观念,存在许多问题。应当采用“原生责任说”的认定模式,独立考察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因此,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无须严格区分,既成立单位犯罪又成立自然人犯罪的,自然人应适用更重的刑罚。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的,处罚相关自然人。在自然人与单位都可作为某一罪名主体的情形下,在定罪和量刑标准上单位犯罪应当与自然人犯罪一视同仁。
简介:摘要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有其产生的原因,即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现象的一切因素。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青少年犯罪研究中,罪因也是近年来热点关注的问题。青少年犯罪原因的研究对于认识犯罪现象和预防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简介:准确界定腐败犯罪的概念是治理腐败问题的先决条件,腐败犯罪滋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对国家、社会、个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其治理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九)》虽然修正了腐败犯罪的相关条款,但仍存在主体规制不足、数额标准缺失、受贿行贿关系存在争议等问题,相关的司法程序规定也不具体。我国应在制刑和量刑方面完善刑法规定,明确腐败犯罪的司法程序,构建科学合理的腐败犯罪治理体系。
简介:通过对新中国成立以来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立法规范的嬗变进行系统梳理可以看出,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适用应当采取"数额+情节"的二元标准,刑法立法在确立贪污受贿犯罪死刑适用数额标准时应以概括数额为宜,并且摒弃绝对确定死刑的立法模式。2016年"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基础上确立了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具体适用标准。基于严格控制和限制适用死刑之精神,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确定,应当在参考司法审判经验的基础上,确定死刑适用的数额基点;"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定主要考虑行为造成的物质性、经济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之认定,主要是对死刑适用总体标准的强调性规定,以体现死刑适用的慎重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则主要从贪污受贿主体、发生领域等角度考虑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简介:刑法不得已原则执基民众立场,载荷常识、常理、常情,依托人权保障,从刑法当为的内容追根溯源网络犯罪的刑罚边界,洞彻网络犯罪乃主观罪过支配的内在乾坤,揭示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同宗同源的实质意蕴,统一网络犯罪在秩序与人权、主观与客观、虚拟与现实、实害与风险之间的共识。刑法不得已原则以公众意愿考量他法是否能够有效调整以及不予刑法调整,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否会崩溃,探寻区分赋值、刑事和解在网络犯罪之罪与非罪和缓连接中的不得已运用。在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科予上,不得已原则又以公众情感直观测量刑量,并在相应的罪名之间以刑制罪,确保网络犯罪刑罚边界之适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