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我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突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但我国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多是在原有卫生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各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督执法职权。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因受人员、设备、交通以及财政等因素影响,同时又忙于各种行政事务而无法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出现在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这不仅不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理,而且也不符合对行政权
简介:目的:了解大兴区非法行医治理现状,为制定整治对策提供依据。方法:对2011-2012年大兴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结果:2年间共取缔427户次,立案处罚151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2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3起,与行刑衔接开展前相比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0.05),综合治理使得非法行医初步得到遏制。结论:借助行刑衔接机制,初步解决了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经常遇到的调查取证难、行政处罚与执行难等一系列制约卫生行政执法的难题。应将行政处罚作为目前治理非法行医的有效手段,以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和案件移送的成功率为切入点,及时将那些明知故犯、无视病人生命与健康权而再次非法行医者绳之以法。
简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诉讼又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手段,而且两者在受案范围、权限和处理方式等问题上又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两者之间就存在一个衔接问题。笔者仅就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求教于诸位同仁。一、复议与诉讼在受理范围上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基本一致。受案的范围基本上都限制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之内。但是,刚刚颁布的《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远远超出了《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范围。它不仅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简介: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持续进行,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发生权利消灭或受限制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制度有几大基本问题:适用范围、如何起算、中止中断、时效效果以及时效援用等,这些问题我国立法规定并不全面,有的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不一致,而学者在探讨时多侧重具体规则的比较研究,较少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或该制度的功能出发。一项法律制度的功能或价值决定了该制度具体规则的设计,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均受制于立法规定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只有弄清了诉讼时效限制权利的正当理由才能在具体问题上不迷失方向,但各国对诉讼时效的存在理由并非没有争议。
简介: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于1899年,经过百年的发展,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医疗过失处理体系,医疗过失的保险只是其解决医疗过失纠纷的途径之一。尽管如此,美国学者仍然认为,该体系有许多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美国媒体也常充斥医疗过失的报道及相关的讨论,笔者选择介绍美国的医疗保险体系,原因在于,美国的的医疗保险制度成立较早,现已建成比较完善的保险体系,值得借鉴学习。一、美国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概况。美国医疗过失处理体系主要包括医生责任保险制度、侵权诉讼以及医生管理的公众监督委员会。只有小部分医疗过失通过保险索赔与侵权诉讼的途径解决,多数的诉讼没有进入审判程序就解决了,而数据研究表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医方的胜诉为60-74%,只有患者受到了永久性的或者致命伤害并且有多个被告时,患者胜诉的可能性才会大大提高。
简介:近年来,我国因解决医疗损害赔偿争议究竟应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争论,形成了两种不同观点。以医疗卫生部门为主的一种观点认为:解决医疗事故中的人身伤害问题只能适用由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其理由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的特别法,当然应当适用之;但以社会大众和人民法院为主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严重滞后于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不能很好地调整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医患关系,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更是体现不出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时,事实上已不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转而适用《民法通则》等民事实体法。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