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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刊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

  • 标签: 清代 词讼 命盗 清代诉讼分类
  • 简介:张治成诉罗汉洲关于解除婚约一案1.【民事诉状】原诉罗汉洲,五四岁,籍贯荣县,住址三区桥头铺,现住本城北街宝丰荣□,职业商人.原诉罗新培,一九岁,籍贯荣县,住址三区桥头铺,现住本城北街宝丰荣□,职业学生.被告张治成,不详,籍贯荣县,住址三区桥头铺,职业口.为强迫履行非法婚约兼复无理寻衅,诉恳讯判依法解除事.缘民国十年,民女罗新培年方两岁,经李邱氏说合许与张治成之长子为偶,订有婚约.

  • 标签: 荣县 诉讼档案 民国 选录 职业学生 民事诉状
  • 简介:近年,法律史的研究焦点,日益从外法史的研究转向中法史的研究,而对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动向,也逐渐由对古代法律史的考据研究趋向于对近代法律史的档案实证研究,并业已成为法律史学界研究的热点。李艳君博士的《从冕宁县档案清代民事诉讼制度》一书,即为诸多研究成果之一,其为我们全面了解清代民事诉讼制度,提供了又一重要窗口。

  • 标签: 民事诉讼制度 法律史研究 冕宁县 清代 档案 历史语境
  • 简介:滋贺秀三和黄宗智教授围绕清代州县审断问题所引发的学术讨论,[2]打破了中国法律史学界的研究格局,这不仅反映在研究方法上,也反映在问题意识上。以前的中国法律史研究侧重通史,现已逐渐开始向“具体问题”转移;在研究材料方面,也逐渐从以典章转向档案材料为基础;在表述层面,以一定的理论基础展开的宏大叙事研究,也逐渐让位于“把事情说清楚”的具体论述。

  • 标签: 法律史研究 中国法律 档案材料 州县 清代 学术讨论
  • 简介:近二十年来,随着中国大陆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的日渐开放,相关研究受到学界瞩目,并逐渐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显学”。不过,其间一些问题亦值得再思考,以推动该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深化。清入关至覆灭,时间长达两百多年(1644-1911),空间广及蒙古、西藏、新疆及内地十八省等地。在不同时间与空间,清帝国的法制有某些一以贯之之处,同时也呈现极大差异,法制风景线多姿多彩。但是,长期以来,有关清帝国司法领域的诸多研究,往往忽视上述时间与空间差异。

  • 标签: 时间与空间 司法档案 帝国 州县 清代 参与者
  • 简介:宋明以来,无论府、州、县,其长官皆以“知”为名,寓意其治下事务,不分巨细,均与知府、知州、知县的职责相关。故而,作为事实上本来最为亲民的“知州”、“知县”,其职责更是州县民生所系,所谓“受寄民社而命之,曰知州,曰知县”。

  • 标签: 知县 案件 婚姻 诉讼 清代 “知”
  • 简介:刚刚仙逝的法史大家瞿同祖先生在半个世纪前曾言:“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2〕如今,官方的表达与实践常常背离已为人所共知,〔3〕但在实际的研究中,由于档案资料的限制、研究者缺乏应有的学术自觉等多方面的原因,我们所看到的一些研究成果仍多停留于制度层面上,并没有看到制度背后的社会实际。

  • 标签: 档案资料 司法 清代 学术自觉 研究成果 社会实际
  • 简介:作为清代基层政权的州县,究竟是一种单纯的行政隶属性的他律存在抑或是一种自律的自主性存在,是一个尚需重新审视的问题。有大量的理论性研究说明,社会的理想主义图景与社会实践的冲突或某种紧张,普遍存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与发展阶段,甚至存在于任何一种社会控制方案及其实践之中。有相当多的材料能够证明,这样的理论性研究的结论并不完全是基于想象或逻辑推论。既有的清代问题研究大致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画面: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是政权的唯一主人,其下的万民(包括所有的臣僚,甚至宗室成员)都是供其驭使的奴才。

  • 标签: 州县 南部县 理论性研究 社会实践 档案 活性
  • 简介:长期以来,对中国法律史,尤其对制度史的研究,我们习惯于将注意力集中于律典本身,而不关注对成文法以外领域的考察。仅注重律典的研究,并籍此作为诠释传统法的基本依据的惯常做法,可能恰好使我们忽略了某些在传统社会法律秩序中发生重要作用的因素。这些因

  • 标签: 清朝晚期 广东 刑事诉讼 习惯
  • 简介:一、引言也许又是某种“因缘际会”,〔2〕早已被“文化失忆”〔3〕的近代庙产兴学运动及其相关案件在今日又渐成学界关注的热点,这场运动及其中的庙产纠纷案件也因此得到不同的理论重述,兹举其荦荦大端:就研究内容而言,既有研究已涉及庙产兴学运动的诸多方面。

  • 标签: 庙产兴学 纠纷案件 南部县 档案 清代 法律
  • 简介:一、《清代地方政府》简介及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必要性《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是瞿同祖老先生写的关于中国清朝时期地方政府如何运作、处理地方行政的一部巨著,原书是在1962年以英文写就的,同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1〕出版以后获得国外学术界尤其是汉学界的一致推崇。书中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为我们展示出清代地方的司法、税务、行政、杂务等是如何在各种人员的配合下发挥作用的。清朝存在了二百多年,其中历经康雍乾盛世,其存在时间之久,曾经之繁荣必然有赖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充分合理运作,其地方政府运行的逻辑必有值得现代人借鉴之处,地方制度之利弊,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 标签: 地方政府职能 清代 大学出版社 清朝时期 地方行政 合理运作
  • 简介:清代社会,"坟禁"是一种重要的民间习俗。清代法律对于官山上的"坟禁"大小作了强制性规定,但是私人之间则可以通过契约对"坟禁"的大小进行自由设定,法律并不作太多干预。由于"禁步"不仅关涉土地权利,而且还同风水观念、孝义伦理相关联,由"坟禁"而引发的"田土"争讼就比较常见。官府在审断官山上因"坟禁"而引发的讼案时会参照《大清律例》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尊重私人之间的"田土"契约,如果"坟禁"既非官山,又没有"田土"契约进行设定时,官府则会认同当地的民间习俗。由此可见,清代官府对于"坟禁"问题的处理原则同现行的《物权法》具有惊人的相通性。

  • 标签: 坟禁 田土契约 土地权利 物权法
  • 简介:招赘婚在传统时代为礼法所讳言,明清律例中的相关内容仅有寥寥数语。清末法律改革取消了招赘婚的概念。北洋时期的大理院则通过解释例和判决例,使招赘婚中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解释走向完备。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中,受男女平等等理念的指导,招赘婚被视同普通婚姻,民间招赘婚中的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以婚书契约做约定。新发现的龙泉司法档案显示,虽然法律历经变革,民间招赘婚的形式和内容却几乎没有改变。婚书所表现出来的这种“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社会中的民事关系。面对婚书契约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地方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的情况灵活处理,国民政府也通过判例和司法解释补充和修正法律,以回应社会实际的法律需求。

  • 标签: 招赘婚 龙泉司法档案 婚书 民国
  • 简介:—、导言柯文(Cohen)曾注意到中国研究中某种以家庭为中心的研究倾向,而此种倾向足以导致对其他重要研究维度的忽视,〔2〕尽管柯文似应知道这一倾向恰是中国人与家庭之间的紧密关系所致。这种紧密关系不难理解,梁漱溟先生就曾言:“家庭在中国人生活关系里特见重要,尽人皆知;与西洋人对照,尤觉显然。”

  • 标签: 诉讼档案 伦理法 家族 民国 理性 中国研究
  • 简介:<正>案情简介;彭某在某乡街上有三间座北朝南砖墙草顶结构住宅。其住宅西连乡粮站营业间和仓库等建筑物,东连二十二间民宅一天下午与彭某住宅相连的一排房屋最东边一家突然失火,其时,正刮着五级东风,火借风威,一路往西烧来,且越烧

  • 标签: 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 住宅 行政紧急权力 排房 副局长
  • 简介:当下关于公民诉讼的探讨大多定位和停留于公益诉讼层面,没有进一步进行亚类型化的细化分析。以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作为研究视角,通过公民诉讼与集团诉讼、民事诉讼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公民诉讼的诉权,作为一种社会权利.其法律责任功能以预防为主,相应地其法律责任类型依次为预防责任、特定行为责任、填补责任和惩罚责任;其法律责任形态以“法定性”和“行为履行令”为最基本特征。“预防功能为主”显现公民诉讼的价值取向在于保护并激励人类从事与环境相容的行为.以实现人类这一集合主体的多元利益的适度共赢;“法定性”凸显公民诉讼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意志”体现和“社会利益”维护;“行为履行令”反映公民诉讼的外在特征,是社会以个体化形态按照社会意志规范个体行为的强制再履行。公民诉讼法律责任功能与形态的拟制和司法实践,不仅仅体现了法律拟制技术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构建了国家与社会的共治机制。

  • 标签: 公民诉讼 预防责任 特定行为责任 填补责任 惩罚责任
  • 简介:自清末“西学东渐”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受到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晚清最后十年,不少思想家、官员和学生表达了唯有维新变化、新政、立宪才能解救危亡的国家的思想,于是法制的地位得以凸显,“变法图强”亦成为理所当然的救时济世之道。

  • 标签: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档案 民国 外因 诉讼 西学东渐
  • 简介: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有战略意义。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品种的迅速增多,证券欺诈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以自然人为主力的投资者结构,决定了投资者个体与上市公司之问力量对比的悬殊,因此,在证券诉讼领域必须要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完善代表人诉讼形式,使投资者们能够相互助力,共同实现权益损害的民事救济。立足于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其缺陷与不足,通过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建议,希望通过逐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国投资者的司法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 标签: 证券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选择退出
  • 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作为具有特定身份的士绅,其参与诉讼时的告呈资格被国家法典及地方法规进行了法律限制,这种限制集中体现于抱告制度的执行。但是,法律规定的表达是否与司法现实一致仍是值得探讨的问题。近年来,一些清代地方司法档案的新发掘为研究这一群体在司法实践中的告呈资格提供了契机,具体的司法案例为重新界定生员的告呈资格提供了佐证。

  • 标签: 生员 告呈资格 抱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