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研究视野的地方转向,清代州县档案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近三十年来,相关单位对清代州县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管、利用工作得到进一步推进。大部分档案都编有目录,实现了"有规可循,有目可查",其中淡新档案、巴县档案、宝坻档案、南部档案等地方档案受到了学界的高度关注,相关机构对此也有不同程度的整理。大陆学者对州县档案的研究在早期为数甚少,近年来研究者在材料取向与方法反思、司法中的"人"、官方裁判依据、官方制度表达与实际司法、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等方面都有实质性的推进。尽管如此,在档案的整理程度、研究群体、档案利用态度等方面仍有待改观。以官方的力量为主导去整理档案,研究者在研究中将档案与其他文献结合起来,并注意与不同地区进行比较研究,深化问题意识应是今后档案整理与研究的可能路向。
简介:摘要:清朝以“冲繁疲难”的衡量体系规定地方行政单位的等级,并据此为标准拣选任职官员。清代内蒙古的地方行政单位主要包括府、州、厅、县四种。行政长官主要是知府、同知、通判、知州、知县,由于清代内蒙古地方行政单位的等级大都在中缺及以上,所以就要求采用慎重态度选拔对应官员。清代内蒙古地方官员的铨选带有时代特征和民族特征,做到了既能熟知民族问题,又符合中央利益。
简介:清代立法与司法实践主要受皇帝和官方自我利益因素的驱动,将诉讼事件大致分为词讼(或细事)与案件(或重情)两大类。前者常指户婚、田土等州县官自理型诉讼,后者多为徒刑以上案件,包括人命、强盗等严重的犯罪。这种分类标准既与案情本身性质与构成要素有关,同时也包括事后判决结果及量刊轻重。这两类诉讼的告诉时间规定及裁决依据各有不同:清代法制默许官员对词讼可忽视现有法条,不依法审理,当事人的告状时间有一定限制;对于案件,则要求官员依法审理,虽然诸如刑部官员可能运用比附等法律适用方法,但依然是以制定法为依据而展开,这对案件判决有决定性影响。词讼与案件的分类以及官府贬低词讼的态度,显示了官僚集团的自利倾向。这种司法环境促使词讼当事人采取一些无可奈何的制度性回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