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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个结果
  • 简介:国内学界长期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对公司信用进行探讨。这种仅仅从狭义角度界定公司信用的分析框架存在很大局限,限制了研究者的视野。实际上,公司信用是一种综合性的现象,与多种因素相关。当代企业理论表明,公司本身是制约机会主义的制度性工具,公司信用在某种程度上是公司法规范效应的体现,主要依赖于公司治理中法律管制与自治之间的平衡。

  • 标签: 公司 公司信用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 简介:<正>张之,字季,汉南阳郡(今河南南阳境内)堵阳(今河南台城县东)人。以资财五百万得拜为骑郎,事汉文帝,十年不得升迁,默默无闻,无所知名。后来,拜为公车令,由于执法不阿,拜为廷尉,是西汉有名的法官。执法不阿汉《宫卫令》规定:“诸出入殿门,公车司马门皆下,不如令,罚金四两。一一天,太子与梁王共车入朝,至公车司马门不下车。张之追止太子和梁王,不准人殿门,并以“不下公门不敬”罪,进行弹劾,奏报文帝。文帝母亲薄太后听到后责问汉文帝,文帝免冠认错说:“教儿子不谨”。薄太后使使者明诏赦免太子和梁

  • 标签: 汉文帝 廷尉 执法 河南南阳 中郎将 太后
  • 简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是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行为的重要制度,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被“滥用”。强裁规则的滥用与该规则的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有关。本文力图重强裁规则的功能,认为其不仅仅是法官裁判的规则,更是通过对当事入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并化解囚徒困境的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强裁规则应当具有动态和静态二元功能。动态功能在于作为破解当事人谈判僵局的最后手段。强裁规则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最低期望收益规则起到引导当事人谈判行为并形成合理预期的静态功能。本文在对强裁规则应有功能重的基础上对强裁规则的中国文本提出重塑的建议,并讨论其和重整制度其他条款的协调问题。

  • 标签: 重整计划 强裁规则 充分谈判模拟 最低期望收益规则 期权效应
  • 简介: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必经路径,对于弭除宪法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宪法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宪法解释无法做到“除政治化”,但宪法解释所具有的法释义学性质使其受法解释规则和法学方法论的约束,在具备完备的宪机制条件下,仍能够发挥其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反思应实现从观念反思到实践反思的转变,其关键在于宪法解释作用的展开,在这方面,国外通过解释实施宪法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镜鉴。结合我国转型期的实际,构建复合型宪机制是发挥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的前提条件。

  • 标签: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作用 释宪机制
  • 简介: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法系“将法律具体化”这个宽泛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多数法律争议中,法官援引法条处理案件,因此必须解释相关条款之意义。

  • 标签: 法律体系 公共利益 法律争议 案件 法条 法官
  • 简介: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最为突出的问题是欠缺法律专业背景,导致实践中出现了“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现象,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发挥。在新一轮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案中,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对陪审员不再具有意义。恰恰相反,在个案审理中正确认定事实是建立在陪审员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法官对陪审员进行必要的法律指示是必然的制度选择。法官法应有必要的限度,以确保陪审员独立、自由判断的审判地位;对法官不当行使法权之行为,应给予程序关系人必要的救济。

  • 标签: 法官指示 运行原理 指示限度 程序保障
  • 简介: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行政规划逐渐兴起,同时也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明确授权,但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行为法上的依据。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现行宪政体制之下,区域上级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行政规划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和宪政基础;同时基于纵向行政分权和地方政府自主性,区域地方政府间自主联合编制实施区域规划也具有相应作用空间。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行政规划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宋代社会,契约文书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深化及土地权利的分离,广泛地应用于百姓的日常生活中。与此同时,“干照”作为“田宅诉讼”中各类契约文书的通称,也因其具有示信、客观真实的证据作用而成为宋代司法判词的常用语。“干照”是宋代社会及司法活动中的固有词汇,它真实地反映着唐宋的社会变革,把它作为一个有意义的语言符号置于宋代社会结构的网络中,其背后反映的是宋代司法结构的变化与司法传统的转型。

  • 标签: 干照 田宅诉讼 契约文书 司法传统
  • 简介:“指导案例1号”从“跳单”这一焦点问题切入居间实务,对于推动民法学研究面向生活,直面薄弱环节,具有典型意义。或因学说准备不足,本案处理结果仍停留于直观的价值判断,混淆了主题,回避了严密的论证,个案处理说服力不足,指导性价值也难以发挥。应探询“跳单”现象的深层法理,藉此检验直观层面衡量结果的正误,并在每一个论证环节,赋予伸缩弹性,测度本案的“指导性”作用。本文还在居间独家委托和多人居间报酬请求权方面,为居间法体系建构做好铺垫。

  • 标签: 指导案例1号 居间合同 跳单 报酬请求权
  • 简介:<正>神话思维作为先民的集体无意识,对一个民族文化心理的形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可以说,它是后世该民族文化心理发展的“基因”。这种既深且巨的影响,往往也会在社会制度层面保留下明显的痕迹。本文的主要旨趣,就是试图根据流传至今的反映先民法律文化心理的文字符号及其他传说资料,破译与揭示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中的若干问题,以祈方家教正。

  • 标签: 中国古代 神话思维 法律起源 若干问题 “法” “正义”
  • 简介:风险负担乃对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事由所引起的损失进行责任分配的制度,以不适用违约责任为前提。传统民法理论对风险负担规则所理解的“交付主义”模式与“所有权主义”模式均存在一定缺陷,我国《合同法》第142条所确立的风险负担规则应解释为“准所有权主义”模式,即“交付”指“转移所有权或以转移所有权为最终目的转移占有”,且在“交付”本身并不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形下,买受人承担风险的前提在于其所有权转移的债权请求权在法律上尚可实现。

  • 标签: 买卖合同 风险负担 准所有权主义 法律解释
  • 简介:<正>法律文献的考订,是研究我国古代法制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然而,封建时代的文人学士大多轻视法律之学。早年,我国著名法学家沈家本(1840—1913)就尖锐指出了这个痼疾的存在,他说:“世皆懵暗,自古己非,积习相仍,于今为而。”(寄簃文存,元史新编跋》)他还举例说,

  • 标签: 法律文献 沈家本 中华书局本 沈氏 《崇文总目》 《国史经籍志》
  • 简介:一、刑人员就业安置的政策研究新中国成立后,国家主要以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分别对刑人员的就业安置问题作出了符合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形势和刑人员实际情况的一系列政策性规定。随着形势的变化,经历了"多留少放"——"四留四不留"——"基本不留"——"帮助就业"四个阶段的政策调整。(一)"多留少放"政策既是对刑人员特殊的社会保护,又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建国初期我国正处于社会大变动时期,

  • 标签: 刑释人员 就业安置 社会保护 回归社会 立法思考 政策研究
  • 简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以夫妻财产制为逻辑起点,分别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法[2018]2号改变了由《婚姻法》所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债权人的证明责任也应当按照新的认定标准重新调整。但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实施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等负担的债务,仍可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法律推定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对象。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债权人对于夫妻财产契约是否知情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具有重要影响。此外,鉴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的重要性,应当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 标签: 夫妻共同债务 法定财产制 认定标准 法律推定 共同共有
  • 简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理由和相应的法律规范,评估《民法总则》第九章的立法技术。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保护债务人免于举证困难、避免无益的诉讼和节约司法成本的价值基础。首先,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兼顾权利人的保护与债务人的举证困难。其次,基于不同基础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值得保护的程度不尽相同,在诉讼时效方面应体现其差异。再次,诉讼时效障碍事由及其后果,反映法律对于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在时效利益方面的分配状况。我国现行法对于诉讼时效障碍事由的认定宽松。最后,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动态平衡。

  • 标签: 民法总则 诉讼时效 价值理由 法律规范 立法技术
  • 简介:在人类法律思想的发展史上,萨维尼[1]始终是一个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物,他代表了一个时代,代表了一个世纪的伟大转向,与此同时,在他的身上,也汇聚了足以让人窒息的讼争纷扰.因此,在现今重提萨维尼的潮流中,再添些解读乃至误读萨维尼的文字并非全然没有意义.本文因而试图就萨维尼的历史法学方法论作一梳理.

  • 标签: 萨维尼 《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历史法学 法学研究 法律思想
  • 简介:网络表达自由在本质上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保障范畴,依托于其权利性质的主客观双重属性,国家必须同时对其负有尊重和保护的宪法义务。在现实中,上述国家义务的履行必须在消极尊重和积极保护之间获得均衡。着眼于网络表达自由的自身界限,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人格尊严等正当事由对其加以干预,但此种干预必须合乎形式及实质上的合宪性。就现阶段而言,制约我国网络表达自由良性发展最大的瓶颈在于国家立法以及执法干预的任意性。新近颁布的"法〔2013〕21号"司法解释,虽然具有形式上的合宪性,但在实质合宪性方面,这主要体现为其第2条第1及第3款,诚有进一步检讨之必要。

  • 标签: 网络表达自由 国家义务 比例原则 “法释〔2013〕21号” 合宪性
  • 简介: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这使得雇员受害责任有了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同时也更有利于保障雇员权益。

  • 标签: 雇员受害责任 归责原则 法律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 简介:法学界和法律界对《宪法》第126条中"依照法律"一词包含的内容有巨大的认知差异。对"依照法律"的认知不确定致使法院处理与宪法的关系进退失据。《宪法》第126条中的"法律"特指普通法律,该条仅授权法院依照普通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必须遵守宪法,但谈不上"依照"宪法规定行使审判权。法院以遵从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奉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等多种方式遵守宪法。不适用宪法是法院的宪法义务。法院对其所适用的法规范性文件做合宪法律理解,是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在我国司法领域得以体现的最重要渠道。单凭宪法文本无法确定"法律"的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法律"范围有能动的影响,但其影响幅度有确定的区间。在目前的法律体制中,"法律"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法规范性文件。"法律"的最优范围应该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范性文件和根据宪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法院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要完全回避对宪法的援引是不恰当、不可能的。放任各级法院和法官任意援引宪法固然肯定是不行的,但一概不准许援引宪法也不利于宪法的充分实施。对宪法的遵守性援引应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做出制度化安排,以便各级法院和法官能有所遵循。

  • 标签: 《宪法》第126条 法院 宪法 依照法律 法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