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5年5月28日,虽是初夏,福州的天气已经燥热无比。但在福州的左海大厦,宪法学界却在相对平静地诉说一个宪法学前辈的无悔人生和质朴的宪法学思想。这位前辈的名字叫吴家麟,这次会议的名称叫“吴家麟教授八十华诞暨宪法学思想研讨会”,会议的主办单位是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吴先生1926年6月生于福州,是我国杰出的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在宪法学是一个危险学问的年代,先生没有逃遁;在宪法学沉寂的年代,先生没有退隐;在宪法学正一步一步迈向繁荣之时,先生安居在福州的小院里沉思。先生见证了中国宪法学半个多世纪的兴衰变迁。先生八十华诞之际,先生之同道、先生之学生在有福之洲济济一堂,聆先生经纶,贺先生永年。一秉先生平实的文风,将朴实的道理用平静的语调娓娓道来。本辑《厦门大学法律评论》特辟专栏,以专文记述吴家麟先生生平,并就同人所提交的论文择其中以关注中国宪法之具体问题者刊发,谨此表达对先生的敬意,亦彰示学术之薪火相传。
简介:<正>一、经济法律规范就是经济制度规范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主要社会规范之一.社会规范的特性使法律与社会制度发生直接联系.社会制度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是社会关系规范化的结果.社会制度也就是社会关系制度.构建社会制度的社会规范有多种,如传统、习惯、惯例、政策、法律等等.法律因具有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可操作性和强制性等特性,使其在实行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近现代成为构建社会制度诸规范中的最主要的社会规范.因之,在理论上,人们每谈到制度的时候,总会自然地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在实践上,人们总会将国家重要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生活制度加以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