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人是除自然人以外最主要的民事主体,其相关问题受到学界乃至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17年10月,我国《民法总则》正式施行,对法人的类型作了基础性的重构,基于此,相应的配套制度也将随之发生变化.关于公益法人的概念,与民法总则中体现的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多有交叉和重合,而非营利法人制度中的捐助法人的创设,也被认为是对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推进.在公益事业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综观我国公益组织的兴起,与邻国日本多有相似之处,而在制度构建上却有很大的差距.大陆法系的土壤在日本培育较早,其法人制度发籾也较早,公益法人制度在日本经历了几个变迁阶段,每个阶段也存在特有的问题,2008年日本施行了全方位的公益法人制度改革,后续又对一些配套的公益法人制度进行了修正,较为典型的如2016年社会福祉法人制度的改革.这一系列的动作使日本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稳定的制度,现行制度一方面促进了公益组织的规范化、法人化治理,另一方面也有力推动了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简介:公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不仅以最基本的法律价值为其一般价值基础,因而应当是一项促进秩序生成,保障自由权利,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它以高等学校的基本组织属性为其特定价值基础,应当是一项契合高等学校的自主性和公共性的法律制度。从自主性与公共性之间的互动模式来看,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内部价值冲突的整合模式,主要存在自主性本位整合模式、公共性本位整合模式以及自主性和公共性冲突整合模式三种。高等学校法人制度应当采取第三种整合模式,即应当同时兼顾高等学校的自主性与公共性,维持二者之间的必要张力,在冲突中实现平衡。
简介:<正>引言美国是世界上设定法人犯罪圈范围最广泛的国家。理论上,几乎任何犯罪,法人都可以构成,都是适格的犯罪主体。实践中,检察官对追诉法人犯罪一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传统上,检察官对于法人犯罪案件通常有三种处理模式:(1)提起公诉,即将案件交付法院审理,由法院最终判定涉罪法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其相应刑罚。(2)辩诉交易,即就涉嫌的犯罪数量、具体罪名(重罪或轻罪)及其相应刑罚与涉罪法人讨价还价,达成一致意见后,交付法院裁决认可。(3)不起诉,即因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撤销案件,不再对涉罪法人提出任何指控。但在20世纪90年代初,检察官又创立了一种全新的法人犯罪案件处理模式:审前转处协议(暂缓起诉协议和不起诉协议)。后安然时代,审前转处协议在实践中得到较为广泛的适用,有相当一部分法人犯罪案件都是以这种模式处理的。然而,这一模式也面临来自社会各界的挑战:学术界对此质疑不断,律师界亦颇有微词,法官启动了司法审查,甚至美国国会亦介入了调查。其前景究竟如何,尚有待进一步观察。最近,我国一些学者提出增设类似美国的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评判这一建议是否可行,有赖于深入考察美国的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鉴于此,本文拟对美国法人审前转处协议制度的演变进行较为全面的述介并予以客观的评析,以供我国立法机关资鉴。
简介:《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款是《公司法》第20条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沿用”和“承袭”,亦是《民法总则》“法人章”运用“复制”《公司法》立法技术的微观著例。从历史起源、域外立法、制度适用、司法运用等诸视角分析,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公司法》中就属于一项“极为特殊”的判例法制度,仅仅是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人格的补充和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民法总则》所承载的私法“体系化”和“科学化”功能相悖。《民法总则》“法人章”在条文构造上运用“复制”《公司法》规范的做法,可能成为《公司法》制度创新的障碍,亦会造成规范适用上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