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Ⅰ引言美国国家公务人员收受他人提供的贿赂和不正当的偿金的行为一般规定在联邦法典(USC)第十八章第201条和第666条。两个法条相比较,前者容量大,它规定公务员收受或要求他人提供贿赂或不正当偿金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后者则是近年来作的补充规定,它认为只有公务员接受了他人的贿赂,或者对方允诺了公务员的贿赂要求才应负刑事责任。此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驻外全权大使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第二章晋职第四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在国
简介:
简介:苏联东欧剧变后的28个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包括一般原则、个人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五大内容.它们既汲取了本国社会主义时期公民基本权利立宪及其实践中的教训,又吸收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及国际人权公约的有益经验,内容非常全面具体,并且紧跟乃至引导世界立宪潮流,具有世界先进性.这些规定给我们以启示,对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完善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在广州,为适应现代化发展需求,我们积极推进公职律师工作,在全国率先创新机制、深入研究、努力实践,创建成为赢得各界肯定的"广州模式",此时,更需要我们及时总结、与时俱进、致力发展,笔者谨就此探讨--
简介:理论界和司法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及其外延的争议由来已久,大多数学者曾意图通过揭示其本质来解决此争议,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笔者认为立法的缺陷以及将"国家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本文着重从立法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这两个层面来探讨此争议,建议用"国家公职人员"这个较为科学的概念来取代"国家工作人员",并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刑事立法进行修订.
简介:国有独资金融单位中,高级管理层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金融单位中,凡由国有经济单位组建的,其高级管理层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凡由国有经济单位和非国有经济单位共同组建的和非国有金融单位中,只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派的人员才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简介: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当事人免费或减费提供法律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社会制度。它是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主要内容,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贫、弱、残者由于经济困难在需要法律扶助时不能如愿,
简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分水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对于从事公务的理解,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试从"公务"的性质、"公务"与"劳务"、"公务"与"职务"的界限角度分析从事公务的本质特征,进而说明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在本质,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客观标准.
简介: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代自己赞助、行贿的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也是贿赂赃款去向的一个途径。其典型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让行贿人出资为其本人或亲友支付入学的赞助费、委培学费等,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支付装修住房费用等。该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对此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也存在着相异的判例。
简介: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具备意识和制度两方面的因素,即具有法治的意识和反映法治意识的制度。在一定意义上讲,中国能否走上法治道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全社会的法治意识。而作为依法治国重要力量的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很强的法治意识,则是关键之关键。
简介:斡旋受贿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受贿犯罪.在斡旋受贿罪的案件之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由其家属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况屡见不鲜,成为某些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制裁的手段,本文将对这类共同受贿如何定罪处罚等问题谈谈个人见解.
简介: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类型比较复杂,其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将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其定性最具争议。对于该情形,仍然应当依照身份者的实行行为决定共同身份犯的性质这一原则定为职务侵占罪,而不能分别定罪、以主犯定罪或定贪污罪。
简介:被告人赵金荣,男,53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行长,1993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徐志国,男,47岁,原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中心支行副行长,1993年6月13日被逮捕。被告人赵永强,男,30岁,原系河北省衡水师范专科学校英语教员,1993年7月27日被逮捕。
简介:在比利时布鲁塞尔举行的第52届光里卡世界发明博览会展厅内,比利时一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参观者介绍了由该公司研发、将指纹确认手段应用于汽车防盗的全新技术。
简介:为落实2002年6月19日张福森部长在天津视察法律服务工作时提出的,在我市开发区进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指示精神,经研究论证,拟对开发区设置公职律师的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美国国家公务员受贿罪评论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
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势在必行
前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比较研究
广州公职律师机制的理论探索
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公职律师管理制度若干问题
金融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
完善法律援助网络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势在必行——关于我市公职律师试点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法律之外的“准国家工作人员”将有定论
对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行为的理解
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代自己赞助、行贿行为的认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树立6种法治意识
斡旋受贿犯罪浅析——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与家属共同受贿问题
试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论职务侵占案件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定性
赵金荣、徐志国、赵永强、刘淑红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比利时一家公司研发出指纹防盗车
关于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