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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美国在建国之初就建立了政教分离制度,在国家与宗教之间树立起一道分离之墙,以保障个人的信仰自由。然而,美国是一个有着信教传统的国家,宗教影响着这个国家的方方面面,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政教分离制度成为了一个难题。最高法院所确立的"莱蒙准则"无疑为法院裁决政教分离案件提供了一个可供适用的标准,但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此问题。而莱蒙准则的适用困境,不仅让我们意识到处理政教分离案件的困难,也让我们对政教分离制度以及为其提供支撑的自由主义理论有所反思,其固然保障了宗教信仰自由,在适用中却有"彻底驱逐上帝"之危险,其固然解决了宗教干涉世俗政权的问题,却也导致了国家政权神圣性的丧失。

  • 标签: 莱蒙准则 政教分离 自由主义 公民宗教
  • 简介:公私领域分离为构建现代政府模型所必需,自1949年以来,中国在此方面历经两个阶段:一是私人领域消失,二是残缺的私人领域重现。当前公私领域分离不足造成公权力不受制约、个人权利易遭侵犯、民众不安全感较强、社会运行成本居高不下以及社会稳定受冲击等后果。尽管公私领域分离需要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两个层面确立,但首先应该体现在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之中。然而,中国现行宪法虽然在构建公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方面有所建树,但尚有部分条款导致公私领域混同以及公权力范围无明确边界等问题。唯有再次修改宪法,删改关于中央公权力边界不明与公权力不当介入私人领域的相关条款,方可确立公私领域的适当分离,构建现代政府模型。

  • 标签: 公私领域分离 宪法修改 个人权利 公权力 辅助原则
  • 简介:强制执行权是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权力,其与审判权的异质性是审执分离的理论基础。审执分离有相对分离和彻底分离两种模式,二者各有利弊,但彻底分离更加吻合我国审执分离的目的和司法改革的大方向。理清执行程序中的裁判事项与执行实施事项的边界,建立主管范围清晰、权责分明的审执分离制度体系,并在执行过程中顺畅对接审执程序,是该项改革试点的核心内容,也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因素。按照"审判的归审判,执行的归执行"原则,常规执行事项的处理,执行措施的实施,以及建立征信体系等行政性执行事务,应交由执行机关负责。审执分离后,法院仍应保留执行裁判法庭,由其负责审理、裁判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实体争议,并允许当事人就执行机关对重大执行事项和关键性执行程序作出的决定向其提出异议,以保证执行的公平、公正。

  • 标签: 大司法 审执分离 执行实施权 执行裁判权
  • 简介:《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明确将受审分离机制作为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之一。笔者拟从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角度,分析和明确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中的职能定位和职责要求以及二者的关系。通过实地调查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受审分离机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因素进行分类研究,进而探索建立两个部门良性发展关系,落实检察机关民事控告、申诉案件受审分离机制的实现途径。

  • 标签: 民事检察 控告申诉 民事监督 受审分离
  • 简介:1818—1819年度冬季学期1一切法度(Rechtsverfassung)的目的都是自由。也就是说,精神不是它依自然所是的东西,而仅仅是它将自己打造成的东西,它仅仅是它自己的作品。自然是精神的出发点,可精神的真正存在却是凌驾于这种自然的直接性,从自身中脱胎而出。我们看到,这种奋力扬弃

  • 标签: 法哲学 实定法 哲学探讨 自在自为 民族精神 活着
  • 简介:《公司法解释(三)》对隐名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引发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之新一轮省思。在隐名出资场合不仅存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关系,还有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与公司及其他股东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公司法解释(三)》的破局尝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反映出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反思股权本质,理顺股权当中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建构股权利益分离机制,兼顾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以及公司其他股东的意思,将有可能寻求更为理性的破局之道,也符合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品格。

  • 标签: 实际出资人 股东资格 人身利益 财产利益 善意取得
  • 简介:吴起学于儒门,深通兵法,又为战国法家之先驱,其思想具有兼融儒诸家的特点。一方面,吴起秉持儒家德治理念,向魏武侯阐述了治国“在德不在险”的理念。另一方面,吴起变法“一楚国之俗”,展露出明法审令、信赏必罚、持势任术、立公弃私的法家思想。同时,作为《左传》撰定者,吴起的史家特质显现出思想话语的多样性,其发微春秋“元年”大义,向君王陈述治国之本,正折射出儒两家思想在维系君权秩序价值方面所由通。这种“宗儒任”的思想形态,在战国由儒入的思想史历程中具有转捩意义。

  • 标签: 吴起 德治 法治 楚国 左传
  • 简介: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的一个主要的变化便是其法制化(Legalization)程度的加强。[1]国家已经创造出大量的法律制度(LegalRegimes)以规范此前属于政治领域的事务。毫不奇怪的是,这种法制化潮流使得国家面临着设计法律机制(LegalMechanisms)的问题,以解决此前属于政治领域的问题。但是国家富于创新,它们对政治问题适用法律手段解决导致了国际适用的新形式。国家已经扩展了国际组织的运

  • 标签: 政治问题 Legal 法律拘束力 当事方 人权事务委员会 争端解决机构
  • 简介:法学曾经一度是哲学家关心的问题,并被当作哲学的一部分。而最近,社会科学家开始关注法律,将其视为~l'-J社会科学。律师知道法律是技艺和职业。也是一系列的规则;他们几乎不愿费心去弄清这些方面之间的关系。政治家知道法律是社会的重要面向,是指引、工具、拘束;他们却基本不会去努力获知这一切是如何嵌合起来的。事实上,法律是所有的前述事物,而且不止于此。如果我们把争论各方所钟情的法律维度分别同作为整体的法律联系起来,法学家之间的很大一部分争论就会失去意义。

  • 标签: 法哲学 社会科学家 法律维度 法学家 哲学家 政治家
  • 简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深入,世界经济形势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自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个体经济、外资经济、集体经济、国有经济等经济体的共同发展,使得其中的利益关系愈加复杂。各个经济主体的行为之间产生了更大的影响。而其行为的放大效应对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 标签: 经济法主体行为 放大效应 消极影响 制约
  • 简介:工人之有组织工会权,非生而得之者,在十八世纪之时代,以个人主义为背境,以财产为对象之法律,其视工人不啻牛马走兽,实无人道之可言,工人苟欲集会,与雇主有所反抗,则视为洪水猛兽,不特法律所不许,亦为与情所不容.然则今日之所谓结社权,果何自得之?曰,得之自工人自身之奋斗.试观察各国工会之发达,英国实开其先河,英国在十六世纪之时,工人因受大地主之蹂躏,贵族者之压迫,不团结实无以谋自卫,不团结实无以除苦痛,于是而有工会之动机,然中世纪之英国,在封建政治之下,贵族与大地主之跋扈,有法律为其屏范。

  • 标签: 工会法 演进 十八世纪 个人主义 十六世纪 封建政治
  • 简介:公共治理理论的授权、协商、多元共治的理念为软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教育的独特性决定了教育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软的基本定义。当前,我国政府在教育法治中的缺位状态和民众对教育的认识,要求教育的设计和实施必须重视其强制力的体现和完善,从而实现教育法制的软硬共治。

  • 标签: 教育 软法 公共治理
  • 简介:随着所应对的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的日益复杂,联合国安理会开始在决议中创设具有普遍性的新的国际法规则,即决议造。基于《联合国宪章》中部分规定的“隐含的授权”,以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客观需要,安理会既有的决议造实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应当得到肯定。但是,由于安理会决议造本身与国际基本制度相悖,并且,国际法院亦无法通过司法审查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因此,安理会决议造并不得任意地进行,而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

  • 标签: 联合国安理会 决议造法 《联合国宪章》 国际法基本制度 国际法院
  • 简介:国际的中国观念是中国国际法理论的一部分,是中国特色法治理论的一个方面。国际的中国观念要求充分利用法学理论的观点,并采用国际关系与国际的跨学科研究,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识。就当前而言,中国适于采取一种尊重现实、基于现实的国际观念,并进而探求这种观念的理论阐释能力和现实指导意义。中国所宜采取的现实主义国际观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观察和思考国际存在时秉持务实求实的精神,在国际关系的情境中准确而科学地认知国际,避免过于乐观的理想主义迷思,也要避免国际虚无主义,不能将国际仅仅看成没有确定性的实证道德;二是分析国际问题吸收和借鉴国际关系中的现实主义观点,认识到国家权力与权力体系对于国际发展变化的核心作用。通过确立国际的现实主义观念,可以加深中国国际的理论化程度和实践针对性,并进而为形成国际法治的中国理论创造条件。

  • 标签: 国际法 观念 中国 理论 实践
  • 简介:2004年2月,经过长期的激烈争论,意大利议会终于出台了《医学辅助生殖》。这部深受天主教影响、以严厉保守著称的40/2004法案禁止配子捐赠、代孕、胚胎冷冻和基因诊断,禁止为单身者、同性恋者和死者实施辅助生殖服务,要求每个治疗周期最多培养三个胚胎并且立刻同时植入母亲子宫,由此引发了激烈的争论,被指胚胎保护制度侵害受术夫妻的权利,影响生殖服务的质量。2005年6月,社会发起公投运动力图推翻法案,但因梵蒂冈的坚决抵制而宣告失败。2009年,意大利宪法法院裁决法案部分违宪并废除相关限制性条款,理由是这些规定赋予胚胎与夫妻相同甚至更多的权利。2013年2月欧洲人权法院在判决其中的PGD条款违背《欧洲人权公约》后再次驳回意大利政府的上诉申请。尽管如此,40/2004法案仍将对意大利的辅助生殖实践、生命伦理原则乃至社会政治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 标签: 《医学辅助生殖法》立法 意大利议会 罗马天主教会 意大利宪法法院
  • 简介: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言法语”。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 标签: 法教义学 体系化 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
  • 简介:《立法》修改是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工作由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的逻辑结果,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本次修改的主基调是部分修改、微调为主,而立法程序则成为修改的重点。但是,此次修并未破解立法体制性难题,而且改革的系统性也存在缺陷。

  • 标签: 《立法法》修改程序完善 立法体制 系统性
  • 简介:“隔壁家新建的楼房装修,把我家的墙壁打穿了,检察官可以为我做主吗?”“检察官,我家老三犯事了,上周法院作出了判决,我不服啊!”8月6日上午,上林县检察院预防局,民行科,公诉科的6名干警到该县三里镇赶“法律大集”。

  • 标签: 检察官 赶集 检察院 上林县 三里镇 判决
  • 简介:虽然中国的《著作权》与德国《著作权》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但同时也具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在某些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各类组织("单位")可以取得著作权(中国《著作权》第16条第2款),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而在德国,只有自然人才能被视为著作权的权利人。另外,两国的法律在著作权转让方面也存在区别。根据德国法,著作权的转让通常是禁止的;而在中国的《著作权》中,禁止转让的仅限于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最后一点重要区别是,两国法律对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不同规定。在最近一次对著作权的修改活动中,两国都不约而同地对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德国法律修改的重点包括:关于出版商的邻接权的新规定(德国《著作权》第87f条第4款)和关于保护期届满的作品的新规定(德国《行使著作权》通过补充的第13d条和第13e条)。中国已经出台了修改草案的第三稿,修改内容包括:将工艺美术品作为一类单独的作品种类进行保护,简化作品在中国的登记手续,加强使用作品的机构的权利,并且和德国一样对作者不明以及保护期届满的作品予以规定。

  • 标签: 著作权法 法律修订 中德比较 孤儿作品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互联网法规
  • 简介:由于能源供给具有高度集中性而能源网络具有不可复制性,能源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属性。由此就会产生网络费过高的巨大风险。对于能源经济而言,能源网络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网络费决定了竞争者是否具有竞争力,从而影响到竞争的实际展开。因此,为了保障整体经济利益,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控非常必要。本文从反垄断、能源和民法三个方面对能源网络费的法律调控进行深入探讨。

  • 标签: 能源网络费 禁止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 公平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