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诉讼标的作为学理上的概念,从其本质机能上讲,具有'体系概念'和'指示概念'的两面性。日本的著名的诉讼标的(诉讼物)论争就是从其体系概念的层面展开的论争。但经过多年的论争发现,没有哪一个诉讼标的学说能够解决民事诉讼中的所有问题。故,日本民诉学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对于诉讼标的的研究方向转向于研究解决个别问题。从日本样本来看,对体系性诉讼标的之研究正在逐渐固化、淡化,诉讼标的概念在具体问题解决上的相对化(指示性)机能逐渐被接受,体系性诉讼标的概念正在变成一种解决问题时的思考工具。诉讼标的概念是与其民事诉讼基础理论和民事裁判制度共同发展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中有不同的机能和含义。在我国现有语境下,如想解决诉讼标的识别问题,首先应对诉讼标的概念的本质机能有清楚的认识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对诉讼标的识别之各学说进行选择,进而构筑中国化诉讼标的理论之全景。
简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独立辩护观,实践中,这已经危及到了律师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被告人的利益及其主体地位。由此,有观点认为应改独立辩护观为被告人中心主义辩护观。但是,鉴于刑事辩护工作的专业性与公益性,为维护被告人的实质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行业利益,律师辩护中仍需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律师辩护应遵循相对独立的辩护观,明确独立辩护的具体内涵及其边界。
简介:行政相对人最初是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主体而提出的。原先由于对行政法的性质存在不同看法,而产生许多不同的学说,也由此产生相应的不同的行政相对人的理论。现代社会文明的进步,民主法制的发展,现代行政的发展,特别是'积极行政'的发展,相对人的身份地位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而这些原先的理论都是始料未及的。故原先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理论由于社会历史实践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揭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内在联系,或者说原先的行政相对人的理论只适合当时实践的需要,已经不再适合现代行政的要求。实践的不断发展,要求理论也要发展,现代行政的发展,对我们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