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专业化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其内涵可以概括为外部专业化和内部专业化,从主体角度,后者可以在机构、组织和人员三个层面进一步展开。司法专业化的基础是社会分工,但两者之间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关系:人员层面的专业化是分工的必然要求,而机构和组织层面的司法专业化则要全面考虑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其中客观条件又包括整体条件和关键条件。以此理论分析我国税务司法,可以发现目前我国税务司法内部专业化的条件尚不成熟,设立税务法院(法庭)的整体成本高于收益,其中,关键问题是税收案件不足,主要原因是税务缺口(taxgap)引起的民畏官、税务机关权力不规范行使、纳税人权利救济负担沉重等。我国税务司法专业化通过税收征纳关系法治化、适当取消清税前置等方式,让扭曲的征纳关系正常化,使税务纠纷真实地涌现出来,再依据实际情况设立税务法院或法庭。
简介:就税务行政协助制度的原则,以及工商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交通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等主要行政机关对税务机关的协助问题,在两岸间展开了从规则内容到法理背景的逐一比较,据此提出建议大陆地区可借鉴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在构建税务行政协助制度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尽量以"法律"的形式,或者至少在"法律"中明确授权,建立起从效力形式上表现为由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部门规章,在适用关系上表现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税务行政协助制度规则体系;第二,在税务行政协助具体规则设计时应以行政一体化理念为指导,贯彻"互利对等"原则;第三,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全方位设计制度规则,尤其要妥善解决其中的协助费用与法律责任两个关键问题。
简介: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1月8号发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下.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否则将承担责令改正、纠款等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就纳税人如何自行纳税申报以及个人不申报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范。这五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并已纳税,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情形将另行规定。
简介:案情简介1990年12月24日,修水县税务局义宁镇税务所专管员樊振帮对宁红宾馆进行1990年度税收检查,宾馆会计陈昌禄提供了宾馆帐簿供检查,樊振帮认为宾馆已投入营业要征房产税。陈昌禄提出,宾馆属新办企业,房屋尚未验收结帐,未列入固定资产,宅基地已征了农业税,请求减免。樊振帮当时答应宾馆1990年度房产税可以免交,但要陈转告县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兼村农工商联合公司经理叶荣华,要与叶谈清以前的纠葛。第二天,陈会计很高兴地找到叶告诉他宾馆可以免交1990年度的税,同时也转告了樊要找叶谈清楚一事。叶听后很恼火,认为樊记恨他于9月份受县人大委派检查工作时曾说过几句指责樊的话,现在樊以职权来进行要挟报复,
简介:[案情]黄某系某房产中介销售人员,负责帮助客户办理房产交易税收手续,王某系该区税务所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处理辖区内房产交易营业税及其附加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的减免申请.2013年年初,黄某找到王某,希望王某利用自身职权违规减免相关税款,并依减免额的25%提成作为感谢费交给王某.具体操作中,由黄某利用自己在房产中介工作的机会,诱劝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同意其代为办理税款减免业务.黄某在客户同意后,收集客户资料,并假冒客户名义填写减免税款申请表,交于王某办理减免手续.减免税款的50%返还客户,剩余50%由黄某和王某平分.从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案发时,黄某和王某共违规减免税款48笔,减免额度80余万元.返还客户后,黄某和王某各分得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