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刑法学中的热门问题,且近几年的案发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本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可是由于种种原因,其中一部分却误入歧途。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是一国法治的重要课题,也是世界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本文就未成年犯罪的一系列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处理、及法律规制提出相关建议,尤其对刑法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的界限提出了修改意见。
简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改稿)》由司法部办公厅向共青团中央发函书面征求意见。2018年10月8日,共青团中央权益部、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和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针对该《条例(修改稿)》举行了专家座谈会。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路琦、全国人大内司委工青妇室原副主任赵智鸿、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法治工作处处长王天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蒋明、北京工业大学教授张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院长任士英、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匡敦校、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所长郭开元、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副秘书长刘燕、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胡发清、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青少年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张晓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陈汶佳参加了本次座谈会。座谈会由路琦秘书长主持。
简介:社会调查报告证据属性不明制约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审查及合理运用。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存在参考说、证据说之争,主要原因系法律规定不明、社会调查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审查制度不完善。社会调查报告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应当认定为以书面形式呈现的专家证言。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不影响社会调查原始材料的证据属性,因此在审查和运用时应当注意区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以分为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两步进行。经审查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各个诉讼阶段发挥大致相同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是确定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依据,准确寻找问题并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依据,影响刑罚量判断的依据。应当综合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悔罪、判断可能对未成年人判处的刑罚量。
简介: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儿童权利达成普遍共识,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司法的国际公约、宣言和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规范性文件,对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作为相关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我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该法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总体上坚持以逐级预防理论为指导,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不良行为”专门法律概念等;同时该法也存在立法思路不清晰、重要制度不健全、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预防主体职责不明确、法律实施的相关保障不到位等不足之处,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呈现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