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辨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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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辨析

杜宏霞

西北政法大学

摘要:近年来。党的“一号文件”着重强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宅基地资格权作为“三权分置”中被提及的新概念,关于其性质争议众说纷纭,但其本质主要是集体成员权的组成部分,属于所有权范畴,但要注意资格权是成员权的组成部分,两者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不能等同视之。宅基地资格权的核心权能主要是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无偿使用权,

关键词:宅基地  资格权  成员权

一、引言

农村宅基地具有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空心村”现象愈加严重,宅基地改革成为必然,宅基地“三权分置”自2018年开始均被在党的“一号文件”中提及。

宅基地资格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提出的新概念,目前学界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已进行了大量研究,但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仍未达成共识,准确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对“三权分置”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此,本文在深入理解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学界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现有研究以及相应的法学理论,对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期对宅基地资格权的研究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有所裨益。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辨析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争议

通过阅读相关文献,梳理目前学界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的性质争论,其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成员权说,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一种资格。是集体成员基于身份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属性属于集体成员权,本质上归属于集体所有权的范畴。资格权主体所享有的仅是可期待利益,而并非直接享有宅基地。[1]因成员权说更加适合宅基地资格权的生成逻辑,目前已成为学界的主流观点。

第二,用益物权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从宅基地使用权中派生出来且能够独立存在的次级用益物权。[2]目前,我国并没有在任何法律法规中规定宅基地资格权,将宅基地资格权理解为次级用益物权,显然违背了我国“物权法定”限制性规定。

第三,剩余权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宅基地使用权人让渡一定时限的使用权后所享有的一项剩余权利,到期后又归还于宅基地使用权人。[3]此种观点仍将宅基地资格权置于“两权分离”的背景下谈论宅基地资格权,并且也没有系统论证剩余权收回的具体规则,仅简单将其认为是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的剩余权,仍然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派生于宅基地使用权,对两种权利的权属6关系认定不清。

第四,复合权利说,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派生于集体成员权,但是其不仅仅是一项人身权,而是具有相应的财产属性。持此观点的学者将宅基地资格权完全等同于集体成员权。[4]此观点与“用益物权说”具有相似之处

(二)宅基地资格权性质的应然辨析

“资格”,顾名思义,其主要是指从事某种活动所具备的身份、条件。

通过对上述资格权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将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并没有清楚认识到宅基地资格权和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属关系问题,集体成员基于成员身份享有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只有满足特定条件并且有地可分的条件下,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复合权利说”与“用益物权说”极为相似,两者在本质上具有相同之处在法理逻辑上很难得到支撑,且此两种学说并没有实现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分离,将宅基地资格权和成员权相混淆,将两者完全等而视之,但若如此界定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则并不符合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本意,没有实现财产权的分离,也不能实现盘活宅基地的目的,如此则更加没有再设立“宅基地资格权”的必要。其次,“剩余权说”更加不符合法理逻辑,其认为宅基地资格权是由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一定时间后所剩余的一项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仅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并不具有收益权能,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不仅缺乏法理支撑,更缺乏系统的实施细则,容易造成司法使用上的混乱,更加不利于农村地区的稳定。且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后,不能再享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利,故没有必要为剩余后的权利命名为资格权,完全可以引用宅基地租赁权等权利名称,且剩余后的权利属性与“资格权”的本身所具有的含义也不相匹配,相差甚远[5]再者,所有权作为众权利的权源,其可以在其权能范围内分流出其他权利,基于物权的绝对效力,若允许物权具有同样的分流其他物权的效力,则有弱化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风险。[6]

笔者认为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应该被界定为成员权,因为将其界定为成员权更加符合生成的法律逻辑。集体成员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所享有的权利集合,而宅基地资格权来源于成员权中的居住保障权益,集体成员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一份子,当然可以基于集体成员的身份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分配宅基地满足自身的居住需求。宅基地资格权与宅基地所有权的关系更像是一种总有关系,宅基地归属于集体所有,农户作为集体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故其向集体经济组织请求分配宅基地的行为是其行使成员权的表现,是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层面的具体表现。

上述虽然将宅基地资格权归属于集体成员权的范畴,但其并不完全等同于集体成员权,集体成员权的范畴大于宅基地资格权,其仅是集体成员权在初次申请宅基地时的权利体现,两者之间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宅基地资格权是农户集体成员在宅基地初始分配阶段的体现,当然因不可抗力致使宅基地不复存在的除外。[7]笔者仍然坚持认为宅基地资格权属于一种资格权,且其仅是一次性的权利,在享受宅基地使用权后,该宅基地资格权即不复存在,由基于集体成员身份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承担集体成员在宅基地上所享有的财产利益。[8]宅基地资格权因仅体现在初次分配阶段,故关于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基于成员身份请求集体经济组织为其分配宅基地的一种身份权,关键在于其请求分配的行为,所以分配请求权是宅基地资格权的核心权能。其二,无偿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成员作为成员集体中一份子,历来认为集体成员可以无偿永久享有农村土地,宅基地作为集体成员居住利益的保障,自然可以被集体成员无偿永久享有。

也有学者在宅基地资格权的权能范围内讨论监督权、管理权以及收益权等权能,但本文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资格权、人身权,且资格权属于成员权范畴,权利径口远小于成员权,故笔者认为其并不属于宅基地资格权的范畴。

故,将宅基地资格权界定为成员权有利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目标的实现,祛除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限制,且将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属性界定为成员权更加符合法理逻辑。


参考文献:

[1]管洪彦.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与立法表达[J].政法论丛,2021,(03):149-160.

[2]陈广华,罗亚文.乡村振兴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研究[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43(05):122-128.

[3]张力,王年.“三权分置”路径下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制度表达[J].农业经济问题,2019,(04):18-27.

[4]孙建伟.宅基地“三权分置”中资格权、使用权定性辨析——兼与席志国副教授商榷[J].政治与法律,2019,(01):125-139.

[5]陈振,罗遥,欧名豪.宅基地“三权分置”:基本内涵、功能价值与实现路径[J].农村经济,2018,(11):40-46.

[6]刘国栋.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1):192-200.

[7]温世扬,梅维佳.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法律意蕴与制度实现[J].法学,2018,(09):53-62.

[8]程秀建.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属定位与法律制度供给[J].政治与法律,2018,(08):29-41.


作者:杜宏霞,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甘肃陇南人。

[1] 参见吴宇哲,沈欣言:《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设置的内在逻辑与实现形式探索》,《中国土地科学》。2022年第8期,第37-39页。

[2] 参见刘双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能构造及实现路径》,《甘肃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第229页-231页。

[3] 参见李凤章,赵杰:《农户宅基地资格权的规范分析》,《行政管理改革》,2018年第4期,第43页。

[4] 参见张卉林:《“三权分置”背景下宅基地资格权的法理阐释与制度构建》,《东岳论丛》,2022年第10期,第186页。

[5]参见宋志红:《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第80页。

[6]参见李会勋:《宅基地资格权认定辨析》,《行政与法》,2021年第11期,第66页。

[7] 管洪彦:《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与立法表达》,《政法论丛》,2021年第3期,第151页。

[8] 宋志红:《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法学评论》,2021年第1期,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