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欧新药注册审批制度的对比及启示分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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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欧新药注册审批制度的对比及启示分析

杨艳

浙江金华康恩贝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浙江省金华市 321000

摘要:为完善我国新药注册制度,本文对中美欧三国的新药注册制度进行研究,并将三国的新药注册审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完善我国新药注册审批制度建议,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帮助与借鉴。

关键词:新药注册;药品审批;制度对比

1中国新药注册审批制度

国内新药注册审批制度分为几项主要内容:其一,新药定义:创新药;剂型与适应症,及给药途径变化药品。其二,药品分类。主要有两大类,分别为中药与西药,其中,中药与西药又各自细分五类。其三,药品名称。禁止语意不明与夸大其词,必须明确简练。其四,机构。卫生部与省市级卫生厅与卫生局。其五,程序:向有关机构递交研发计划;递交新药详细质量数据与生产工艺数据,及化学检验数据;递交临床申请,并在指定单位试验,且最少指定单位为3个;临床研究包括3期临床试验与不定期临床验证。在有对照组前提下,试验一期病例为30例左右,二期最少300例,临床验证最少100例;试验后,可向当地卫生部门递交生产申请,并由当地卫生部门呈交卫生部。经批准后,方能生产;研究单位可转让通过审核技术。

2美国新药注册审批制度

因美国医药产业具备坚实基础,且其医药市场规模巨大,进而积累大量新药注册审批经验。其审批制度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其一,新药定义。在新药定义中包含四点内容:时间为1938年后;定义为已确认药效,但应用范围不大,且时间不长或含有化学成分药品未被承认功效;新药分类为非处方与仿制药,及创新药;以NDA方式申请上市。其二,具体法规体系。其体系架构分为三级:法案,作为原则要求与法律基础,其相关法律法规由国会审议通过;管理规定。其程序具有细致化特征与强制执行功能,且由FDA制定;指导原则,具有参考功能,不具强制性,且形成指导文件,以辅助企业研究与申请新药。其中,指南为发挥多种功能的政策文件。其三,机构。在美国,以中央直属FDA履行审批注册新药职责。其拥有近万员工,多为专家学者。主要部门为新药评审中心。其四,程序。在创新药申请中,其程序分三阶段:临床申请时须为FDA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并以30天为审核期限;临床试验时为FDA提供试验数据。如产生突发性严重不良反应,须及时上报;正式申请过程中,评审组结合相关试验信息,进行评定。一般创新药从申请到上市,最快需要4年,最慢需要8年。其五,文件要求。此项中包括两项内容:风险控制计划与药品数据。

3欧盟新药注册审批制度

欧盟包含多国,且经济环境具有统一性与个体性两种特征,致使其审批程序分为多种形式:

其一,集中审批程序。其优势在于,如通过审批,可在各国上市销售。其劣势在于,如未通过审批,亦难以通过其他审批形式。且其时限为5年,通过申请,其最长时限为10年。在集中审批程序中,主要分两点内容:一是药品类为生物制品与新化合物。其中,与生物有关药品只能以此程序审批,同时,欧盟于2004年与2008年分别制定相关法规,并明确指出重大疾病,如癌症,与重大传染病,如艾滋病,及神经与免疫类等疾病所需药物必须经集中程序审批。其中,亦包括中草药。其程序职能范围的提升,代表欧盟一体化进程逐步加深。二是机构为EMEA,成员为多国科学家。下属人药与兽药评审会,及草药与特殊病症用药评审会。

其二,成员国评审。非集中评审强制评审药品,都可申请成员国评审,并须遵守申请国家法律法规。因各国相关规定不同,其审批具有差异性,进而展现欧洲独有个体性特征。

其三,互认程序。此程序建立在成员国程序基础上,并成为成员国程序下行程序。其意义在于,如创新药品通过成员国程序,则可启动互认程序,并在互认程序认可范围内,在他国销售。如在没有产生重大不良反应前提下,他国拒绝药品上市,可递交EMEA评定。因此,适用范围广,且快速便捷,是互认程序显著特征。其四,欧盟裁决。如创新药品具有潜在风险,且通过成员国程序与互认程序,可凭借欧共体对其评审。

4中美欧新药注册审批制度比较分析

其一,定义范畴不同。因我国药品产业落后于欧美,欧美新药定义不符合国内实际需求,现有规定基本符合国情。

其二,国内规程多为单位规章,欧美多为强制性法律。且国内技术标准远远少于欧美。

其三,在进行机构与机构人员对比中,专业评审与工作人员人数与欧美具有较大差异。其中,总人数多于欧美的外部专家缺少有效管理方式,且为兼职。

其四,相对欧美,国内信息递交方式不具灵活性。同时不良报告体系不够完善,且报告主体与时限不同。

其五,在相关文件处理上,欧美比国内更注重细节。

5对我国新药注册审批制度的完善建议

针对国内现有新药注册审批制度,提出几点建议:其一,加强监督能力,明确伦理委员会职责。其二,对新药申办者进行风险评估,并要求申办者提供风险管理报告,以降低临床试验不良事件发生概率,并明确申办者责任。其三,完善临床试验报告,并提高不良事件监管力度。其四,拓展技术审核团队规模,并提升职业素养。其五,适时提升专家地位,并构建专家队伍,在强化管理的同时,发挥评审作用。其六,建立定期评委会,并设置合理薪金待遇,以展现激励作用。其七,以灵活理念为原则,调整信息递交方式。

结论:综上所述,通过对中美欧新药注册审批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新药注册审批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很多制度难以借鉴,所以我国应结合本土情况,加强对药品的审批以及监督工作,组建优秀的专家团队,规范药品监督审核技术,以此完善我国新药注册审批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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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永法,信明慧.中美临床试验注册审批制度比较[J].医药导报,2011,30(05):69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