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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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沈珊珊

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10075

摘要: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学术界和实践中的争议点,而这种争议又造成了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特别设立了七条条款,明确了对建设项目价款优先受偿的重大问题,从而切实反应了实践的需要;《民法典》第807条对《合同法》第286条中有关建设项目价款优先受偿的原则进行了修改。

关键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前言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以法律上的创造为基础,旨在保障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权益,是一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制度。这一优先权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权衡生存权利与社会运作、市场秩序之间的关系。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

1.1权利主体

1.1.1、建设工程承包人

我国现行法律对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在施工项目中,"承包人"享有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了施工合同,才能享受到优先支付的权利。

1.1.2、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在2020年颁布;新法规将于2021年正式生效,明确了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商享有优先权。由于装修工程具有附着物的性质,因此,关于是否符合折价或拍卖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意见分歧,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界定[1]

1.1.3、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

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不能享受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筑工程由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管道、设备安装、装饰工程等组成,但不包含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不能直接提供工程和建筑物的人力、材料支持。为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设立优先权,与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存权相违背。因此,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

1.1.4、分包人、转包人及实际施工人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意见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应当严格控制,合法分包人、非法分包人和其他实际施工人员,均不是"承包人",不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内,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这一看法在司法实践中却有争论,一些学者和法学家认为,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生存权,"承包人"应该更宽泛一些,也就是赋予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员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背后的价值衡量

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保护的利益

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产生之日起,"留置权"、"法定按揭"、"优先权"这三种学说都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过分纠结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定义与本质问题,在实践中尚无必然,但对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益计量却是必须的。从表面上来看,其问题在于其在法律上的应用,而不在于其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然而,在实践中,我们无法摆脱对法的理解,而在对法的理解中,也无法与价值的度量相分离。建筑物的所有权是业主的合法权益,承包商是债权人,为什么承包人可以在诸多的利益纠纷中独树一帜,并获得合法的优先受偿权利?当前,承包商总体上处于劣势,施工服务市场呈现出明显的供大于求的局面,激烈的竞争使得承包商的谈判能力不断降低,低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此外,承包商的费用也在持续上涨,近年来,人工费用居高不下,沙土等建材的成本也在持续攀升,导致承包商获利的机会越来越少。在这种形势下,建筑企业面临着来自上游和下游的巨大压力,若无法及时付款,不但会出现工人的薪酬支付问题,还会导致工程的品质问题,例如长沙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就出现过一次品质问题。工程质量是影响到无数家庭生活和财产的重要因素,其严重程度甚至超过了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所以,施工费用优先受偿权不仅要保障施工人员的权益,还要保障承包商的权益。同时,由于承包商的利益来自于施工人员的工资和工程质量,所以,与普通的贷债权人和抵押权人相比,应当享有更高的权利。另外,《合同法》及《民法典》均明文规定,承揽人人对定制物具有优先保留的权利,该权利优于一般的权利,因而该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劳动权益。建筑工程承包作为一种特殊的承包行为,其性质与普通的承揽人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只不过合同的标的是房地产,建设项目的优先受偿权利和承包合同的留置权在法定上是相似的。据此,作者提出,在保证所有者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应该高于抵押权人和其他债权人[2]

2.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所谓的承包人权利应当反映在整个项目的价格中,利润是项目价格的一部分,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在建筑物的诸多利益冲突中,利润并不应该是优先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利润关系到承包商的基本利益,如果不能保障其收益,势必会对其经营和财产造成严重的影响,从而使其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从而使其最终无法达到立法目标。承包商的权益全部体现在工程总价中,若在项目费用中包含了质量保证金,则也应优先受偿。因此,任何一项属于工程的费用,都应作为承包商的优先受偿权,其效力要高于普通债权人和抵押权人,不能将其单独区分,也不能一概而论。然而,由于利息、违约金等并非项目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与其他权利人的权益相比,也没有优先权,因此,不能被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所涵盖

[3]

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无公示之必要

许多意见认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上的优先权利,具有自然的优先效力,无需公示,从权利的本质上来说,这是有道理的。从实践的角度来看,在许多国家立法中,都有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进行登记的制度。由于建设项目自身的众多利害关系,若能将项目建设价格的优先受偿权强加给其他利益攸关方,将有助于其他各方进行市场的决策,并能有效地化解权利的冲突,进而促进项目的价格优先受偿。这是一种强大的力量,但由于没有适当的公示手段,在实践中产生了很多问题。对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强制登记不会削弱其效力,对其实施更为有利,希望今后的立法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3]

2.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前放弃的效力

关于这一问题,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主张,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系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依照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当然可以不要;另一方面,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背后,是施工人员的工资、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而承包人却不能因自己的利益而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司解二》第二十三条,基于上述两种意见,提出了在不影响施工人员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约定。在条款文意方面,法院承认事先放弃或者限制的效果,但是如果侵害了施工人员的权益,就不能成立。从表面上来看,该条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却缺乏操作性,这种条款在客观上很难避免对施工企业的权益造成损害。个人认为,在当前的实践中,对优先受偿权的预先放弃或限制的效力是不合适的。虽然承包人的放弃是对自己的实际权益进行处分,但大部分的放弃是否真的代表了承包人的真实意图?恐怕绝大部分都是由于市场竞争激烈,承包人或承包人的债权人施压造成的。另一些人则争辩说,承包商放弃这项权利,也许是出于自愿,想要在工程费用或工期上获得更多的好处,但也有其它方法可以选择,并不一定要放弃优先受偿权来获得,对于处境不利的承包商来说,除非有强大的优先受偿权保护,否则,其它的利益就会变得更加脆弱。而且,从表面上来看,承发包方和承包商的合同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但施工人员的利益和工程质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利益,不是承包商的契约所能改变的,所以法律需要进行特殊的干涉,而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因此,在当前的市场条件下,不能容许承包人任意地放弃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对企业的实用意义

3.1对承包人企业的意义

3.1.1、法律创设的权利

施工项目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优先权利,在不经合同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不需要事先约定,也不需要进行注册。这是一种对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特殊保护,它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合法利益。

3.1.2、优先顺位的权利

建设项目的优先受偿权,是对大多数抵押和非抵押债权的优先权。在不经协商的情况下,承包人获得了优先顺序,从而保证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工程价款的清偿。

3.1.3、便于行使的权利

通过多年的实践,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已基本明确、规范、法定要件明确。以"发包人应支付施工费用,但不付款"为其权利行使的关键点,与承包人所要求的项目价格相一致。以工程质量标准作为权利行使的先决条件,对改善工程质量的要求是有益的。

3.1.4、合理期限的权利

施工项目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可以延长到18个月,赋予承包人更多的权利要求和充分的谈判和协商时间。

3.2承包人企业应该如何重视

3.2.1、律师的作用

建筑工程案件一般都是专业性强、标的高、诉讼难度大、诉讼过程长等特点,对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和专业性要求较高。律师可以从项目招投标、项目实施、谈判、诉前、诉讼、执行等多个角度、全方位地参与施工项目。在上述过程中,律师可以有效地规范文件,完善诉讼程序,保存证据,协助谈判调解,制定诉讼策略和程序,从而减少诉讼费用和法律风险[5]

3.2.2、应当保存的证据

第一,招标文件、合同及其他有关施工项目的主要文件;第二,在执行本协议时,双方签署的备忘录、修正案、工程量签证等;第三,双方在执行合约期间的电子邮件、通知、答复、指令等相关的往来文书;第四,工程请款函、催款函、查询函、结算书等结算资料;第五,竣工证明、交付证明等竣工资料;第六,如有需要,可以由专业的鉴定人出具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鉴定函。

四、结语

本文通过对建设项目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价值计量,以及在建设项目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主次关系等问题上的实践思考,以期对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实施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荆长坤.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D].云南财经大学,2022.

[2]陈相荣. 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D].河北工程大学,2022.

[3]谢乐安,谢赟.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与意义[J].中国律师,2022(05):85-87.

[4]路梦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则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22.

[5]张玉萍. 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D].甘肃政法大学,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