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的核心主体。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不仅直接影响着其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影响着更大范围内的社会就业、安全生产、劳工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生态环境等一系列社会、环境问题。随着我国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际地位日趋显著,全球性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聚焦中国。文章在对发达国家和地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状况进行较为详尽的解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反思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探究中原经济区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推动中原经济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走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和法律强制相结合的道路,从政府、法律、企业和社会组织等方面构建"四位一体化"的企业社会责任模型,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机制。同时,提出企业通过履行社会责任,能实现以"爱心"换取员工的"向心",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简介:责任保险以化解矛盾纠纷之功效,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遗憾的是,我国责任保险法制因受制于“分离原则”的缘故,实务运作中问题迭出,导致责任保险快速化解矛盾纠纷的功效受到严重阻滞。为此,近代各国立法例莫不在兼顾“分离原则”基础上,设想出诸多制度来避免“分离原则”之弊病。然而,这些制度安排“为德不卒”,迫使现代立法例在突破“分离原则”基础上制定出三种模式:直接请求权模式、参与权模式和防御义务模式。从责任保险缔结目的、主体权益保护以及纠纷解决效率考量,我国责任保险法制进行未来改革时,应该选择“防御义务模式”,方能满足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需求。
简介:冤案,是将无辜者认定为罪犯并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冤案责任追究问题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责任机制问题,而应当以侦查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与完善为背号和依托,在权力运行规则不完善或不细致的情况下强调对侦查人员冤案责任追究并不能达成侦查行为规范化、预防冤案发生的效果。冤案责任追究的核心条件是侦查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且实施的侦查行为与造成的危害之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由于侦查活动的特殊性,认定侦查人员存在故意或过失、该行为与冤案的形成具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往往很困难。构建冤案责任追究制度时应当区分冤案的纠正责任和存在过错时的消极责任,并重点强调冤案责任主要是冤案的纠正责任,同时,在规则设置上注意配套性和体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