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将其就某一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某项权能或某几项权能许可他人使用。这种许可通常是由著作权人与被许可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方式来实现的。被许可人依此合同合法地取得了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权。就使用者而言,由于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目的,在于使用作品并使之广为传播,因此许可人对其提供的作品是否拥有著作权,显得至关重要。于是许可人提供非侵权担保往往成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约定。该项约定的基本内容即;许可人保证对提供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使用者为因使用该作品而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权益,许可人须负全部责任。
简介:滚珠合同是从格式合同变迁而来,合同法律制度对格式合同规定了不利提供方解释原则。在滚珠合同中,运营商一头连接增值商,一头连结消费者,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网站,并且按时间或者按信息流量代理增值商收取费用;另一方面为增值商提供客源,并且按照代收金额分取固定比例的费用,实际上就是中介人。所以,当增值商违法时,增值商须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中介人的运营商也应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律师法》等法律精神,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简介:案例概况 原告何某的作品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见图1)首先发表于1987年12月21日的《中国妇女报》,后收入1992年4月出版的《何××黑白画集》中。 1998年丹妮制衣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女装附着挂牌上印有“丹妮”汉语拼音DanNi组成的一长辫大帽少女图(见图2)。图1图2 1999年4月,何某以丹妮制衣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何某创作的长辫大帽少女黑白装饰画采用夸张和省略的手法,勾画出一幅端庄而美丽的少女头像,原告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而被告标牌上的长辫姑娘头像运用字母变形的手法,勾画出一幅活泼且具动感的圆脸姑娘头像,被告图案突出了“丹妮”的主题。原、被告双方的创意不同,故画面的表现形式也不同。被告的商品标牌图案具有独创性,已形成一幅新的作品,故被告并未抄袭原告的作品,被告的行为也不是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修改原告的作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何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将被上诉人标牌图案部分中的“丹妮”一词的汉语拼音、另添加的蝴蝶结从图案中去除后,所剩余的部分与上诉人的作品几乎完全一致,构成对上诉人作品的抄袭。用“丹妮”一词的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