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私了”案件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家属,以给予被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为条件,而要求被害人不报案或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情况。目前,案件“私了”在农村比较突出。案件“私了”,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的私权得以充分的发挥,减少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案件“私了”也产生一些弊端,如对依法应当公诉的案件,当事人双方通过“私了”解决,势必丧失了国家公权力的保护,缺乏法律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可见,案件“私了”和公诉权的行使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如何认识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简介:怎样衡量一个刑事案件办理得好与坏、成功与否,采用什么标准,是司法界经常议论的课题,但是见诸学术刊物的尚不多见,亦未形成系统的意见。笔者拟就办好刑事案件的标准及其地位、相互关系,结合律师办理刑事辩护的一些实例作一些探讨,意在抛砖引玉,向司法界同仁学习。一、标准公、检、法三机关从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到开庭审理、裁判、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刑法的正确实施,揭露犯罪、惩罚犯罪。而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最终目的与公、检、法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而要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承办每一个刑事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