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明中叶至清初,土默特蒙古以游牧为生,土地是有力者多占,无力者少占,其时并无书写契约的传统。乾隆八年,清廷划拨户口地,此后土默特蒙古可以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土地。在朝廷西征朔漠和放垦土地的背景下,民人数量不断增加,旅蒙贸易显著发展,这使土地投资具有了可观的利润回报。民人和蒙古的土地权属意识逐渐增强,开始利用契约确定地权关系。官府对民人租种蒙古土地持默许态度,将契约作为断案的依据,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在蒙汉文化的接触之中,土默特蒙古受到民人地权观念的影响,学会了利用契约维护自身权益。经由长达数百年的历史进程,土默特蒙古的生计方式从游牧为生转为吃租当差,整个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也从广袤无垠的大草原变成沃野千里的米粮川。
简介:民国前期贾汪矿区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秩序,随着国家政权建设的逐步深入,呈阶段性起伏波动之势。民初对绅权既尊重又约束的制度安排,保障了矿区的有序发展。1920年代末国家权力全面扩张,政治失意、经济受损的乡村“保护人”即曾为地方利益代言的乡绅投向逐利性基层国家权力,转化为渔利型掮客,导致矿区失序。1933年国家权力重新调整后,新崛起的地方精英与职能强化的地方政府致力于乡村利益和社会公正,修复了矿区秩序。矿区政治和秩序的变化,从根本上说是政权建设中制度变革特别是国家权力配置不断调适的结果,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影响并不明显;而忽视这种阶段性特征,单纯说政权建设成功或失败有失偏颇。
简介:五四时期是近代中国思想史“转型时代”的高潮。然而,因道德权威性的丧失而带来的道德分歧,也导致了对共和理念的侵蚀。民国初年政治乱局的缘由,就在于政治制度背后共和精神的缺位。共同体如何形成基于“伦理公共善”之上的集体认同,因此成为五四知识分子思考的核心问题之一。章士钊、李大钊等致力于民初宪政实践的知识分子,虽然将宪政秩序视为塑造共同体公共认同的重心,但在他们看来,国家不仅仅是一个“政治共同体”,而是一个内含公共伦理的“道德共同体”。这种公共伦理或是来源于对国家公共利益的尊重,或是来自个人良知的汇合。如果说,新教改革以来的西方社会,试图通过分离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以应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挑战。那么,五四知识分子则更注重个人德性与伦理规范的互动。在对中国思想史脉络自我理解的过程中,五四知识分子的公共伦理形成了独特的现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