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自进入刑事诉讼法典以来给刑事审判实践带来了诸多适用困境与理论迷茫。通过对东南地区某法院关于该规则的适用情况进行调研分析,发现相关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司法机关的难以相互制约,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司法观念,行政倾向性较强的畸形考核体系是其适用的现实障碍;非法取证方法的理解,刑讯逼供行为的界定,瑕疵证据得以补正的标准是其适用范围上的困境之处;办案说明与侦查人员出庭的审判选择,重复自白效力的如何认定,诉权启动程序中辩方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标准是其适用程序及裁判标准上的桎梏症结。对之进行适时调研分析和总结概括,找出适用瓶颈,探寻改进路径,方能达致设定该规则良善之初衷。
简介:我国的刑事法律规范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设置了有限的出罪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出罪理念的缺乏,将大量原本符合出罪条件的恶意透支行为排除在出罪范围之外,偏离了法律规范,而以“罪轻”代替“出罪”的折中式处理方法极易引起处罚上的不合理,也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根据当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系,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出罪上,应遵循司法非犯罪化的方式,一方面,公安机关立案之前积极敦促恶意透支人偿还透支款息,另一方面,合理运用“但书”条款,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于立案前偿还全部透支款息而于审判前偿还,且在“数额较大”范围、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均较小的恶意透支行为以无罪论处。从而纠正当前我国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高度犯罪化的趋势,实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事司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简介:要澳门终审法院近期对两宗人身保护令案件的裁判,一再凸显澳门与内地移交逃犯方面的法律困境,虽有权宜之策,但终非久计。两地在移交原则(拒绝移交的理由)上的分歧为主要症结所在。对此,需要准确把握内地与澳门为“一国”内的“两地”;而澳门《刑事司法互助法》相关条文亦对未来协议的建立具有文本上的示范意义。
简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两年改革试点期限届满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在原试点城市继续实施。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先行探索,①在试点路径上具有承接关系。就立法取向而言,诉讼效率在正当程序和犯罪控制模式下具有独立的品格,但在规范层面上尚未突破“简易之简易”的藩篱,以审判阶段速裁为主线的改革思路不利于刑事诉讼效率的整体提升,在试点期间出现了内外因动力不足、被告人诉讼权利被约束、值班律师职能缺位、量刑优惠欠规范化等问题。应探索构建全流程刑事速裁制度,使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办案职能与案件流转符合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效率要求;研究构建程序选择权、知悉权、法律援助强制介入、量刑优惠规范化、证明标准差异化等,塑造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独有的立法和司法品格,以此作为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有效路径。
简介:200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次详细明确了逮捕质量问题的认定标准,规定逮捕质量问题包括逮捕错案、逮捕质量有缺陷和办案程序有瑕疵。其中“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符合本标准规定,没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逮捕,经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属于逮捕质量有缺陷。为准确适用审查逮捕质量标准,避免逮捕质量有缺陷,并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及办案实际相结合,就我院2003—2007年批准、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处理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