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对刑事责任的研究在目前基本呈现惨淡的境况,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面临着转变和突破的命运。在传统刑事责任静态的结果性特征下,其陷入与罪、刑关系之技术性调整的形式主义研究牢笼之中,根本无从体现刑事责任作为基础理论的功能和意义,也无法体现责任的成立过程,使得传统结果性刑事责任的出现无法得以规范的说明,同时静态性结果也无法包含责任的应有内容和责任的应有层次,从而责任的规范评价意义也就无从得到说明。由此静态的结果性责任必须转向动态的过程性上来,这种转变是通过将犯罪构成等同于责任构成的普适性命题完成的,从而责任以消散的方式存在于整个惩罚的过程,过程即是责任的存在。由此消解了传统刑事责任的概念,而只注重体现其成立的过程。通过这种转变,责任实现了作为基础理论地位的功能并获得自身的真正存在。
简介:机构仲裁是仲裁发展史上的成熟形态,而对仲裁机构的法律确认模式因仲裁机构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区别。本文在对仲裁机构作了界定之后,对世界范围内主要的商事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三种模式:法人形态、公司形态和纯民间形态。对于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由于历史的桎梏和实践的现状在理论认识上混淆不清。本文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法人,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对于仲裁委员会是特殊的事业单位法人的观点,本文认为已是历史的产物,为了顺应仲裁的民间性的本质属性和应对中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仲裁服务市场对中国仲裁机构的挑战.本文认为在对我国仲裁法进行修改时可以将我国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定性为社会团体法人。
简介:交战团体的承认是国际法上一项古老的规则,曾一度成为武装冲突法调整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最主要途径。二战以后,尽管国际法在各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交战团体的承认却走向衰退。这篇文章首先从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介绍交战团体承认的起源,接着梳理这一规则适用的条件和法律后果。之后着重考察交战团体的承认在当代国际法中销声匿迹的原因,认为这一现象主要受到四个因素的影响: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制定、国家责任理论的修正、中立制度的衰退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确立。接下来,讨论交战团体承认在当代国际法上的可适用性,认为这一规则的适用在理论上仍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它仍有机会得到适用。最后,对交战团体承认的发展趋势做出评估,认为目前说它已经完全过时是言之尚早,但它能否重新回到国家的视野之中则仍有待实践的进一步说明。
简介:在本次足球改革背景下反思中国足协法律地位,可以发现,存在"政社分开、依法自治"的改革目的和行政主体留恋于自我定位之困境,由此也导致《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的"法律授权"条款与排除司法审查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造成中国足协法律地位不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足协自身定位上的模糊,也与法律解释存疑、理论回应乏力有关。本质上,中国足协权力来源于成员签订协会章程这一社会契约,将中国足协定位为私法主体符合本次足球改革的目的。由此,中国足协可以获得行政诉讼上的豁免,但不能排除刑事监督、行政监管和民事司法审查。应当积极发挥私法上社团罚的救济机制,解决足协处罚无法得到外部救济的困境。
简介:印证与自由心证并非证明模式,而是裁判者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所遵循的裁判方式。印证应事实查明活动的要求而产生,以非实质化的证明活动为支撑:依据印证裁判,强化了查明事实真相的要求,忽视了程序正当性的保障;依据印证裁判,局限于证据之间关系的形式审查,亦加剧了我国庭审证明的形式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机械、僵化,严重挤占了其自由心证的空间。印证与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构造、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诉讼理念等具有共生关系,在支撑印证运转的制度空间中很难为自由心证寻找生存的空间。伴随着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庭审证明实质化的落实,应让法官的裁判方式回归自由心证,并通过弱化对证明力规则的依赖,强化控方的严格证明,强调辩护权的行使和保障,改造合议庭的构成,强化裁判文书的公开和说理等制度改革实现法官的自由心证。同时,印证应退出证明模式的舞台,作为一种证据分析方法,其本身的精细化、科学化应该得到特别的强调。
简介:(2007年4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充分发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