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私人诉权的制度模式从学理角度可分为私人直接诉权与私人间接诉权两种。前者包括狭义的私人直接诉权与WTO协议直接适用;后者的行使方式包括以传统外交保护为理论基础的国家诉权制度与作为国内行政调查程序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私人直接诉权模式不仅在理论上尚有争议,而且是很难付诸实践的。只有在坚持国家诉权的基础上,构建对外贸易壁垒调查制度,为私人间接诉权提供行政程序性制度保障,才是当前包括中国在内的WTO各成员方的最佳选择。
简介:摘要近海是指离陆地比较近,且水深比较浅的海洋区域,根据相关调查和研究,近海区储藏了丰富的海洋资源,而资源能够带来经济效益。在拥有近海的国家的众多国家中,存在着许多石油资源国,负责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储运,销售等主要环节,由于海洋的界限划分不够明确,现今还存在着不少近海争端,包括矿区使用权的问题,从而涉及海洋资源的争夺,需要国际包括我国在内采取措施进行解决。目前,已经有许多石油资源国均在加快开发资源的同时,还要保护资源,在此目标的基础上,增加政府收入,发展国家经济,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立法体系,符合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配套相关法律,完善法律法规,形成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
简介:摘要: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作为自贸区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成为关注的重点。中国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采取了正式性机制和非正式性机制并存的设计方式,这为自贸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了可预见性,同时也体现了制度设计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但这些解决投资争端的方式在实践中存在着制定脱离于实践、适用范围受限等不足,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已不足以充分解决新增投资领域的诸多争端。自贸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破解需从两方面努力:一是遵循全球区域经贸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二是对本土化实践进行的归纳和提炼。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以上海自贸区为例,讨论如何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路径,完善中国自贸区的争端解决机制。
简介:本文对航行权利与相关权利争端(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一案进行了简要概述,并分析了案件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
简介:摘要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BBNJ)国际协定被视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框架下的第三份执行协定,有关谈判也是当前海洋法领域最重要的立法进程,该条约的制定和实施将对现有的国际海洋秩序产生重要影响。目前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主要涉及一下五大问题:海洋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的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和技术转让以及跨区域问题。争端解决机制体系作为整个BBNJ协定谈判中每一条的重要保证,不仅是我们深刻理解跨区域问题,谋求争端解决新发展的重要一步,更是我们在接下来的第四届政府间会议谈判中把握重大国家利益并寻求与其他国家利益平衡点的关键。
简介:南海域内国家利益冲突是南海争端的肇因,而域外势力干涉.以及在法律层面上约束各国在南海地区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以及争端升级预防机制的缺失.也是争端升级的原因。中国于2014年率先提出“双轨思路”来积极处理南海问题,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友好协商谈判寻求和平解决.而南海的和平与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中国与其他南海声索国之间应就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进行磋商作为“一轨”,而“南海行为准则”的制定则已成为中国与东盟的共识,应是“二轨”的重点。随着参与、主导国际事务能力的提升,中国正在扩大并深化与他国的合作,中国与有关国家应秉持国际合作精神,早日完成制定《南海行为准则》并开始讨论设立争端升级预防机制,以解决各方共同遵守的南海制度建设滞后的问题,从而维护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简介:在南海仲裁案中,菲律宾、仲裁庭均认为,中国援引历史性权利,对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提出了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但没有将上述海域视为内水或领海。因此,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不是《公约》第298条第1款规定的历史性所有权,中国无权援引适用强制程序的例外,仲裁庭对中菲南海历史性权利争端享有管辖权。实际上,中国并未对超出《公约》允许的海洋权利之外的整个"九段线"海域、海床和底土主张历史性所有权,而是对南海中那些岛屿相互距离较近、可视为一个整体的群岛或列岛间的水域享有历史性所有权。从国际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争端解决制度,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制度看,中菲南海争端不应该适用仲裁程序,仲裁庭对中菲南海争端没有管辖权。中菲南海历史性所有权争端本该适用附件5第二节规定的强制调解程序,但涉及领土主权争端,也不应提交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