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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部分过程性政府信息依法应当对外公开,部分则应不予公开。具体标准和范围是:过程性信息中的意见信息一般不公开,未成熟的主体行为信息不公开,事实信息应当公开,过程结束后的过程信息应公开。

  • 标签: 过程性 政府信息 公开
  • 简介:美国法的信息隐私权理论与德国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是评判个人信息与隐私关系的两种流行理论进路。前者虽看似将个人信息涵盖至隐私权之中,但与中国法意义上的隐私存在较大差异,且无法为大数据时代中的个人信息提供充分保护。后者虽强调个人信息的价值,但仅将个人信息保护置于一般人格权之中,未对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作系统区分。《民法总则》第111条应理解为个人信息权。以个人信息权为视角,个人信息与隐私在总体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在内涵、外延、理论背景、价值基础、保护原则、权能范围、侵权判断、责任承担各个方面均存在区别。

  • 标签: 隐私 个人信息 信息隐私权 个人信息权 民法总则
  •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已有5年多时间,但随着全社会信息需求的快速增加,特别是伴随着新媒体崛起步人“微政时代”后,与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望和要求相比。政府信息迈向真正的公开透明,仍隔着几道“玻璃门”。

  • 标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玻璃门 社会信息需求 公开透明 新媒体
  • 简介:从权利的角度审视,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是企业为实现公众环境知情权而履行的义务。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无论对于公众自身财产及生命健康利益的维护,抑或对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提升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实现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成本考量之间必然存有合理边界,这种边界尽管很难确定,但是,至少在环境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区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与自愿性是其衡量的一个参照标准。由于环境问题多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致,因此,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也就体现于企业环境治理的全过程,即企业环境的预防性信息、治理性信息和环境污染事故的救济性信息。当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由于缺乏统一的环境信息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以及方式等都呈现出复杂性和多元性。

  • 标签: 企业 环境信息 信息公开
  • 简介:信息获取能力日益成为衡量军事实力的重要标准。当前信息获取的重任已经基本由工作人员身上转到高科技设备上,思维决策的特点是把己方的一切有利条件调动、组合起来,也要最大限度地避开和限制各种不利条件,以达到取胜的目的,军事思维决策的基本程序体现了信息获取与思维决策在军事领域的有机结合。

  • 标签: 军事领域 远战 信息获取 思维决策
  • 简介:借助现代计算机、网络及通信技术,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是新形势下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监管场所秩序,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使看守所监管民警及办案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 标签: 检察机关 信息化建设 监管执法 法律监督 通信技术 动态监督
  • 简介:随着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运而生.这体现了国家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它的颁布是对人们知情权的保障,是人们行使参与权的信息来源,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重要体现.但是这条顺应时代发展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挥其极致的作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不够完善,其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介绍,谈谈现阶段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提出相关见解.

  • 标签: 政府信息 公开 知情权 民主法治
  • 简介: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其有"主观过错"。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行为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链接
  • 简介:<正>壹、概论:使用人类基因信息的影响与伦理疑虑一、基因信息在保险上的价值保险是一种处理不确定性的产业。由于无所不在的不确定性构成了人类生活的风险,保险便成为人们以集体行动降低风险威胁的重要社会制度。就商业性

  • 标签: INSURANCE GENETIC testing GENETIC information GENETIC
  • 简介:人格尊严和信息自由是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主要法律价值,二者之间的矛盾可以还原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冲突,构成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背后最核心的价值冲突。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人格尊严,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需要,而追求个人信息自由流通,是提高经济发展效率的要求。面对此价值困境,我国应当在保障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兼顾信息自由,这是回应现实问题、保护人格利益之必须。

  • 标签: 个人信息保护 人格尊严 信息自由 价值冲突
  • 简介:信息存储空间是指在网络终端设备上形成的、独立于现实世界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空间。美国判例将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利益为我国提供了有力借鉴。侵权法作为保护静态法律关系的依据,在未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之前不能满足信息存储空间作为客体进行流转的实际,合同制度囿于法律效力的相对性和主体之间地位的不平等,也难以真正有效的维护空间使用者的权益。通过物权制度确立信息存储空间权能为规制第三人入侵信息存储空间的行为找到更加合理的依据,笔者建议将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信息存储空间确定为"物",在《物权法》分则中确立信息存储空间使用权(用益物权),在《侵权责任法》中确立过错推定原则治理非法入侵问题。

  • 标签: 信息存储空间权 入侵动产规则 财产权 用益物权
  • 简介: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变革的重要力量。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人们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式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各行各业都在顺应这一时代变革加强信息化建设。谁能在信息化变革时期先人一步,就能获得先机,抢占鳌头。公证行业也不例外,信息化时代已对公证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 标签: 信息化建设 公证行业 信息化时代 变革时期 经济社会发展 信息传播
  • 简介: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大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国的公务员接近1000万人,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正在一步一步推动。“这个提议不是今年才有,以前就有。这件事情要一步一步做起来。”他说,中国的公务员接近1000万人,还有相当于公务员的企业或事业单位,涉及范围更广泛。现在做了很多工作,首先向自己的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包括收入、房产、投资等等,还要报告家属情况,如配偶和孩子是否侨居国外等。项目很多,先做这些调查和统计,同时把财产范围进一步核实清楚,要一步一步推动。

  • 标签: 财产范围 信息公开 官员 新闻发言人 公务员 全国政协
  • 简介:目的根据国内足迹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现状和需求,研制了适合我国刑侦工作特点的足迹管理与查询系统.方法通过建立鞋厂鞋样、现场足迹和犯罪嫌疑人足迹数据库,利用足迹分析与比对软件进行管理和查询.结果该软件完全能实现足迹管理计算机化,降低技术人员的劳动强度,提高足迹信息的使用率.结论该软件使用方便快捷,适合推广使用.

  • 标签: 现场足迹 刑侦工作 犯罪嫌疑人 根据 中国 推广使用
  • 简介:近年来电信诈骗层出不穷,甚至于每个星期不和骗子聊几句都觉得这个星期的生活少了点什么。寒门学子徐玉玉被骗后自杀,农民工被骗走辛苦的打工钱,七旬老人被骗走一生的积蓄,小保姆不听劝阻一心要把钱存进"安全账户"……凡此种种,不一而论。不久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特大跨境诈骗案.

  • 标签: 诈骗案 信息不对称 电信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农民工
  • 简介:(一)公证业务软件逐步普及,功能日趋完善。2000年以来,各地公证机构先后研发了数十种公证业务软件,目前有2/3以上的公证机构使用了公证业务软件。公证业务软件基本实现了系统功能模块化、业务流程可配置、文书生成和电子签章自动化、业务数据分析可视化,能够与在线受理等多平台对接、集成多种外设应用.

  • 标签: 信息化建设 公证行业 公证业务 中国 公证机构 业务流程
  • 简介:个人信息去识别化即去除个人信息数据中可识别性的过程,包括去标识化和匿名化。可识别性是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去识别个人信息仍具有人格权及其衍生的财产权益,也涉及到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社会法益,两者均应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保护范围。运用去识别与再识别技术收集个人信息,须承担防控个人信息和公共安全风险的法律义务,刑法规制须注重个人信息安全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衔接协调;个人信息去识别行为的中立业务性质与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可作为出罪事由。刑法应在个人信息去识别化的保护和利用、入罪与出罪之间寻求适当平衡。

  • 标签: 个人信息 可识别性 去识别化 再识别
  • 简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创设了“公共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针对“哪些企业具有信息公开义务;如何界定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资格”的问题,本文采用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展开论证:首先,立足规范视角,对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梳理,引出内涵界定不明和外延概括不清的主体资格问题;其次,通过法官视角和学者视角,具体考察了相关裁判和学说的思路及其在逻辑论证上难以周延的不足;最后,透过域外视角,并再次回归规范视角,并借由“公用事业”推导出公共企业信息公开主体具有行为的公益性、一定的垄断性、受行政规制性和受政策支持性这“四性”,进而提出“两步走”的主体资格识别标准。

  • 标签: 信息公开 公共企业 公开主体 规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