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在经济审判中如何正确地确立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对保证办案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现就经济审判中遇到的如何确定诉讼主体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一、合同转让或转包后发生经济纠纷,如何确定诉讼主体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把转包合同和转让合同看作一回事,以致混淆了诉讼主体.根据有关规定,转包合同与转让合同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转让是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的内容无改变,只是变更了承包人。转让合同合法成立后,若因发包人或受让人不履行转让合同而发生经济纠纷来人民法院诉讼时,我们认为只有发包人和受让人才是诉讼主体,而原承包人不能成为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通知原承包人作为证人或其他诉讼参
简介:<正>199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步入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公司法的实施将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带来新的课题.公司法除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还规定了民事责任.公司法第228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条规定可以扩大理解为违反公司法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给予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外,负有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且赔偿优先.公司法第十章是法律责任的专章规定,共他章也有
简介:考察行为人的特别认知对于不法归责的实质作用,对于重新认识故意与过失、正确界定“制造禁止风险”及反思刑法归责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否定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具有影响的规范主义观点,其结论和论证均不能自圆其说。目的主义和客观归责论均试图在统一的归责模式下来论证特别认知对于不法成立的意义,但要么存在主观优先的方法论问题,要么无法消解体系内部的矛盾。要正确认识特别认知在不法归责中的相关性,需要以法益保护中的“制造禁止风险”为链接,使特别认知这一存在要素成为规范体系的评价对象。在理解“制造禁止风险”时,两对误解亟待澄清:一是风险是否存在和风险是否容许不可混淆,二是过失犯和故意犯存在不法构造上的本质差异,不可适用统一的归责模式。故意犯以“行为人的实际认知”支撑主观不法的成立,因此当行为人基于特别认知开启风险实现可能时,就制造了禁止风险。过失犯中行为人的特别认知不能产生特别的注意义务,特别认知的存在不能证立义务违反性的成立,仅当注意义务要求行为人避免特别认知到的法益风险时,才可能成立过失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