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我公司曾于董事会一致通过对陈某的聘任,任期5年,职务为公司总经理,年薪60万,享有公司给予的一系列商业保险、家庭旅游等福利。陈某以列席人员的身份参加了这次会议,并与其他董事一同在会议纪要中对会议全部内容签字确认。但由于公司长久以来的遗留问题在陈某上任后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公司又配备了一位副总经理和一位运营总监分管不同的业务,来缓解经营与管理上的矛盾。今年5月,陈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认为他的权力与所管辖的事务被公司分解,很明显公司对他已经不再信任。自己可以自动请辞.但是公司必须向他支付任职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简介:摘要合同是现代社会中企业自我权益的保证,加强合同管理有利于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并且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也是我国各个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下面本文就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的管理控制,浅谈企业中合同的管理方法,希望对我国企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简介:[案例]某制衣厂2002年因扩大再生产,招收了一批外地农民工,订立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厂方提出两种工作时间让职工自己挑选:一种是每天工作12小时,超过8小时支付加班工资;另一种是每天工作8小时。实行计件工资制。为了增加工资收入,有30名农民工选择了第一种工作时间,并在劳动合同里约定每天工作12小时。工作两个多月后,邱某等3名女工因年龄小、体力差,身体支撑不住,提出不愿工作12小时,也不要加班工资。但厂方以加班是协商后职工都同意的,而且在劳动合同中作了约定,若每天不工作12小时,就应当视作违反劳动合同。因此。如果邱某等3人不愿意加班,每人就必须支付1500元违约金。邱某等人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经深入调查后认为:邱某等3人与某制衣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每天工作12小时,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属无效合同。经调解,该厂同意把全部职工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工作8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