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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个结果
  • 简介:目次一、台湾后"五(六)都"时代群雄并起之财政争夺二、地方自治、地方财政权保障与财政收支划分(一)地方自治之概念与展开(二)地方财政权之建构与内涵(三)地方财政权保障之三阶段构造(四)"财政收支划分法"之理念定位与架构三、"财政收支划分法"之修正经纬与新版草案概说(一)"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立法历程(二)2012年"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草案之立法特色四、"财政收支划分法"修正草案之解析(一)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之法理念、

  • 标签: 地方财政 财政收支划分 地方自治 财政法学 公课
  • 简介:(三)地方财源收入之内涵与课税权之限制1.财政收入体系之建立“财政收支划分法”中的“收入”部分,得以进行建构收入体系。E5t3学者对财政收入体系的分类的见解,例如葛克昌将之分为:(1)国家之强制性收入(基于统治权收入):租税、受益负担(规费、受益费)与特别公课;(2)国家之非强制性收入(经济活动收入):财产收入、营业盈余及事业收入、独占及专卖收入、赊借收入等。或以“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概念,进行除狭义的租税外的其他非税公课体系的建立,亦有宪法上的意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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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目标公司反收购制度的构建中,最主要的内容莫过于对目标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完善这项内容的核心所在就是对目标公司管理行为的规制。从对管理行为规制的理论来看,结合英美法关于此方面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证券市场的特点,不难看出我国有必要构建反收购制度。

  • 标签: 反收购 目标公司 管理层 规制
  • 简介:在宗教与法律的关系问题中,爱与正义之关系是关键的桥梁。在各种关于"爱"的理论中,基督教"圣爱"与墨家"兼爱",均典型地体现了从"爱"到"正义"的理论路径——爱要求正义,超越正义,完成正义,从中展现了爱与正义的紧密关系。这两种理论类型的本质差异主要体现为人文与宗教混合性与宗教性、整体性与层次性、原则性与规则性的区别。通过不同理论类型阐述爱与正义的关系,一方面揭示了宗教性的爱更具有扩张力和绝对性,虽然其规则性不利于爱对正义的超越,却依赖律法为载体而更具有传承与发展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爱与正义之间不但需要紧密结合,而且需要爱的层次化来整合对称平衡与层次协调之结构,具体制度正义的构建是完成从爱到正义的必由之路。

  • 标签: 爱与正义 基督教 圣爱 墨家 兼爱
  • 简介:问责制度的实行使“责任政府”这一理念得到落实。但从问责制度实行开始,官员“复出”现象频繁出现,问责的效果大为减损。作为“复出”现象的前置程序,问责制度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造成了不合理“复出”的泛滥。文章梳理了从2003年开始实行问责至今的数据,意图利用逻辑命题分解“责任”,并将之类型化,进而实现问责结果与“复出”事项的贯通接合,达到规制官员不合理“复出”的目的。

  • 标签: 问责制度 责任形式 责任后果 复出
  • 简介:法律输出跟随者是指在竞争性的法律输出博弈或市场上,或者在特定的法律输出关系或个案中,居于跟随地位的法律输出方,其法律输出的战略主要有紧密跟随战略、距离跟随战略和选择跟随战略。紧密跟随战略的要义是突出仿效、保持低调、避免冲突;距离跟随战略的要义是跟随为主、保持距离、适当担责;选择跟随战略的要义是利则跟随、注重创新、避免竞争。正确的战略是跟随型法律输出成功的前提条件。

  • 标签: 法律输出跟随者 紧密跟随战略 距离跟随战略 选择跟随战略
  • 简介:如若将有组织犯罪视为上位概念,有组织犯罪研究就不应被降格为其下位概念所对应的诸如犯罪集团犯罪研究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等。而要想在"规范建设"和"政策建设"上作出贡献,则有组织犯罪研究在犯罪学中的起点定位便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得有组织犯罪研究显见成效,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等学科交叉方法的深入运用就显得尤为必要,而这些学科方法完全可以是"多分支"的并用或交错运用,并且应关注这些学科的最新发展及其理论成果。对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领会,将使得有组织犯罪研究获得强劲的"精神指引"和"目标召唤"。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或许将是有组织犯罪研究成果的最高体现。

  • 标签: 有组织犯罪 犯罪学 刑事一体化 刑事政策
  • 简介:类型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法类型。立法者通过价值设定、法益评价辅以技术考量,使类型观不同程度地融入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置、要素关联、类型谱系,最终形成类型体系。但"类型化"作为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并未引起大陆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从立法技术、罪名设置、类型谱系方面对两岸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完善中国大陆刑法体系提供正当进路。

  • 标签: 类型思维 概念思维 海峡两岸 刑事立法
  • 简介:德国法框架下,管理收购作为企业买卖的一种新型模式,其核心涉及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问题。本文旨在对德国法中管理收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作系统的介绍和研究,并突出债法改革在该领域中引起的重大变化,以资对中国管理收购的制度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文章的结构脉络大致如下:笔者首先提出认定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条件,并结合帝国和联邦法院的大量判例就可能构成目标企业瑕疵的情形列举出不同的案类。紧接着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逐一予以评述。最后,详细讨论了这一制度中最为核心的责任免除问题,并着重研究了管理对目标企业具有的信息优势对瑕疵担保责任所产生的影响?

  • 标签: 瑕疵担保责任 论德国 管理层收购 买受人 德国法 《民法典》
  • 简介:传统抽象思维在取舍事物特征的过程中易于导向'抽象化过度'的极端,因此,此种思维难以照顾到法律上的个别正义,同时它又易使法律本身趋于僵化.而类型思维恰好可以克服上述弊端,在抽象与具体之间找到一种权衡.韦伯创生理想类型的目的也在于此.可以说,类型是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一个中介物,类型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式的归类思维.当然,抽象并非一无是处,另一方面,类型也不是无所不能.因此,科学的做法是在使法律思维适当地向类型思维转换的同时,将上述两种思维有机地结合起来.

  • 标签: 法学方法论 法律思维 个别正义 取舍 理想类型 参照
  • 简介:<正>一、"类型"作为独立的讨论客体在今日的科学研究中,类型方法得到了相当的重视。从最初的生物学与医学(特别是精神病学),到当今之心理学(特别是人格心理学)与模型论,"类型"几乎在所有自然科学的领域,都获得了渗透式的发展。不仅如此,在人文社会科学的领域,如历史学、语言学、政治学、社会学等,也不约而同地表现出对类型思维的极度倚重。这其中,最可注意者,乃是MaxWeber首倡的"理想类型"之方法。

  • 标签: 吴从周 法学方法 模型论 行为论 人格心理学 生活事实
  • 简介:<正>自由心证制度应当是目前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研究中最炙手可热的问题之一,并且对自由自由心证制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和成果。这就是在平衡调动裁判者认识能动性、促进案件事实发现和抑制裁判者的随意性、实现裁判结果的正当性方面,自由心证制度是目前为止最好的证据评价制度,因此也为

  • 标签: 自由心证 证据法 裁判者 法定证据制度 证据评价 证明力
  • 简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成立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心应当转向程序类型的建构。未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的合宪性审查职能,应以规范审查为主要内容,审查对象应扩大至法律,且应以事后审查为主。具体而言,可以设置的程序类型有抽象规范审查、具体规范审查和宪法诉愿三种。抽象规范审查在实践中作用不彰,又有可能成为政治争议的延伸;具体规范审查实现了合宪性审查机关与法院的联动,是比较有效的程序类型;现阶段宪法诉愿的对象应当限定为法规范,而不包括司法裁判。

  • 标签: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抽象规范审查 具体规范审查 宪法诉愿
  • 简介:罗马法上的要物合同类型是以古典法时期的界定为模本的。尽管在后古典法时期,在罗马帝国的东部和西部,要物合同类型是不同的,但其界定并未突破前代定制:要物合同以交付物为其理论硬核。中世纪一定时期内的要物合同理论将无名合同也解释为要物合同,这是为了迂回地解决无名合同的拘束力问题。但该理论随后即被抛弃了。现在一些学者认为要物合同的范畴还包括那些“完成其他给付”合同才成立的类型的主张,既没有罗马法的根基,也没有其他更完善的理论依据和任何可以想见的现实依据,应彻底抛弃。我国民事立法应对要物合同的类型及其界定遵循罗马法传统,以交付物为其本质要素,不扩大要物合同的类型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名合同 罗马法 类型演进
  • 简介:我国刑法学从形式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德日刑法学从实质角度对目的犯进行分类。目的犯理论的提出和发展是类型思维的产物。根据类型的层次性,可以将非法定目的犯分为真正和不真正非法定目的犯。这种分类有利于深化对目的犯主观要素及目的犯法律适用的理解。

  • 标签: 类型 真正非法定目的犯 主观要素 法律适用
  • 简介:类型诈骗罪与传统型诈骗罪的区别是理论上、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两类诈骗罪具有诈骗犯罪的共性,同时各有其内在特征。论文着重从犯罪的主观方面、主体方面和定罪处罚方式三个方面对它们进行了比较研究。

  • 标签: 刑法 诈骗罪 比较研究 犯罪类型 犯罪主体
  • 简介:从研究立场上可以把当下中国民法学的知识类型分为民法政策学、民法技术学及民法文化学。不同的立场决定了民法研究者采取不同的论证进路。随着中国大规模立法时代的结束,中国民法学的主导知识类型将会从民法政策学转向民法技术学。民法文化学作为一种对纯粹知识的追求,在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中不会成为主要的知识类型

  • 标签: 知识类型 民法政策学 民法技术学 民法文化学
  • 简介:法律实践需要相应的法学方法与之相配。类型思维是现代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抽象与具体、普遍与特殊之间关系的一个特别概说,并在民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类型思维包含着法律证成、法律证实、法律可变、法律可用等多方面的实践因子。在法律推理、法律补充、法律平衡、立法等法律实践中被广泛地利用。在民法中,无论是民法典,还是民法概念、民法原则、民法规则等,在极大的程度上都是类型思维的产物,而且都以类型罗列的方式而存在。

  • 标签: 类型思维 法律实践 民法
  • 简介:检察权性质的"法律监督权说"建立在把国家权力划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法律监督权这四种权力的前提之上。但按照科学划分国家权力的要求,所谓法律监督权,不必要也不可能成为与传统三权平行并列、相对独立的权力类型。"法律监督权说"的第二个理由是"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划分也就不同"。但权力划分不等于权力配置。只能说政治体制不同,对国家权力的配置就不同,而权力划分本身,没有姓"资"姓"社"之别。主张三权划分并非主张三权分立。综上,"法律监督权说"不成立。

  • 标签: 检察权 法律监督权 三权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