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救济论者希望用民事法律保护环境,但对民事救济和环境损害两者的对接试验说明,民事救济可以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提供有效救济,但无法对非"他人"的利益提供救济。环境利益是人类的利益,环境损害是对人类环境利益的损害。创造"环境权"的努力无法为人类环境利益创造具有自然人、法人身份的利益主体。民事救济手段中的救治已然损害的赔偿性责任方式、阻遏性责任方式、预防性责任方式都不能对环境损害提供救济。我们无法为环境损害找到符合民事救济制度中的责任人条件的行为人。造成环境损害的"总行为"的主体是不应按民法原理对行为负责,也没有能力对环境损害负责的"众人"。能够对环境损害负责的适格主体是政府,这已经在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验证。
简介:面对“环境法及环境法学未来三十年发展”这一宏伟课题,环境法学人应当思考怎样为中国的环境法治建设贡献智慧。这种思考既要关注学术研究的严谨性,又要审视环境法律的实效性。只有严格地界定、谨慎地使用、认真地构建各种法学概念,环境法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才能成为环境保护实践的理论指导;只有时时刻刻关注环境法能否内化为人们的道德标准,不断检验环境法律的执行力,环境法学才不至于沦于空泛。有鉴于此,我国未来之环境法学研究应当建立在严谨的理论态度和高度的现实关怀之上,以避免四种有害的学术取向,即不顾中国环境现实而创建各种理论,直接用西方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研究;在移植国外的经验的过程中不能完成这类移植的理性论证和良好过渡;没有前提约束地借鉴社会学的、经济学的或者技术性的研究方法;华而不实的文风,缺乏对解决具体问题的耐性。
简介:网络环境既给版权制度带来了巨大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环境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有利于降低作品的交易成本,也便于版权人通过技术手段保护和管理版权。与此同时,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日益严重、侵权行为从职业化走向大众化,对直接侵权者的版权执法难度增大,创作和传播活动从专业化走向业余化,传统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而部分版权人也有滥用技术手段的倾向。对此,需要变革和发展现有的版权制度。其中确立系统化的"第三人责任制度"、改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则、完善保护与规制"技术措施"的规则,以及适当增加著作权犯罪的类型、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建设、支持建立作品新型商业交易模式并鼓励高技术含量的版权相关产业发展都是重要措施。
简介:通说认为,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公法上环境管制的手段,效力并不及于作为私法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不可量物侵权的实际案例中却又承认合规抗辩的效力。产生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既有学说仅仅注意到了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侵权行为有关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没有注意到造成损害结果的真正原因并非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而是排放行为造成的环境质量的下降(以环境质量标准是否达标界定)。把关注点仅仅放在作为管制手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上而忽视了环境质量标准的司法效力,是造成理论困境的主要原因。放弃污染物排放标准侵权法效力的讨论,构建环境质量标准的侵权法效力模型,才能从根本上阐明环境标准在侵权法上的法律效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