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陈波在《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9年第4期《中医药“老字号”著作权保护的法理思考》一文中指出,中医药“老字号”不仅是各“老字号”传承人历经多代努力的结果,也是中国传统中医文化的重要表征之一,属于中华民族非物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传统知识所包含的信息的本质不同,以及表达方式的多元化,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概念。根据WIPO2001年发布的《传统知识持有者的知识产权需要和期望:WIPO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事实调查团报告》认为,传统知识可分为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包括创作和表演)、传统科技知识(包括生活知识)、传统标记(包括符号和名称)、传统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有形文化财产(可移动和不可移动的)和传统生活方式及其要素六大类。显然,中医药“老字号”是传统知识的重要类型之一。不过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理论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有很大区别和差异。其中重要一点就是,在知识产权主体的立足点上角度不同。传统知识产权理论关于主体的立足点是强调具体的直接的创作者,具有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特征;而传统知识之知识产权理论关于主体的立足点是强调知识创造的整体性、群体性,其方法论特征是集体主义的。从这一点而言,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理论势必会颠覆传统的知识...
简介:法律对隐名投资形式中股权归属的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各种学说对该问题的认定标准也没有区分具体情形,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隐名股东股权归属问题的诉讼数量居高不下和法院对其认定标准模糊的问题。本文结合最高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区分了在不同情形下隐名股东股权归属的认定标准,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与公司签订的隐名出资协议,在二者之间应适用商法中的实质说认定标准;如果实际出资人是与名义股东签订的代持股协议,在二者之间应适用合同法的原理,如无合同无效情形,则认定协议有效。本文最后介绍了保护隐名股东正当权益的路径――将异议登记制度引入股权领域,并对其意义及合理性进行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