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简介:与诉讼相比,金融ADR机制具有突出的功能性价值.金融ADR机制缺位成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滞后的突出表现.英国建立的金融申诉专员制度是世界上最早、运行绩效最好ADR机制之一.日本在借鉴英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创立了别具一格的"指定金融ADR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金融ADR机制的创新则在于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制度的构建.结合中国的实际,建议充分吸收国外立法先例,从构建我国金融ADR法律基础,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金融ADR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机制,保障金融ADR机构裁决的效力以及设立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等几个方面入手,促进我国金融ADR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简介:1999年12月8日欧盟委员会发起"电子欧洲——全部欧洲人的信息社会"计划,其目的是希望能让每一个欧洲人都能够享受到信息社会带来的好处。到目前为止,欧盟为使欧洲信息社会得到良性发展,在保护消费者基本权利方面采取了大量行动。这些行动大体可分为三类:保证使消费者有能力使用互联网及为此而进行的教育行动,提高互联网技术安全保障的行动,和对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组织采取的鼓励行动。这些行动中,欧盟出台了大量指令,这些指令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起了极大的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诸多缺陷,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受到的保护仍显不足。本文将主要分析欧盟在此方面采取的行动和通过的立法,剖析其足与不足之处,以及弥补不足之处时应考虑的因素,以期对中国未来在该方面的立法提供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