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使得债权人起诉未履行义务的发起人股东时,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承担附追索权的连带责任。这一规定自颁布以来饱受批评,许多学者认为此规定有违有限责任这一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过于严苛的无过错连带责任加大发起人所承担的风险会使得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失衡,进而打击发起人创业的积极性,有违商法促进商事活动交易的基本目的。笔者则认为十三条第三款看似确有不合理之处,但是结合目前我国国情与社会发展,加之其他配套制度的建设不完善之考虑,具有现实性与必性。但是只是临时性的替代措施,终究不是长远之计。对于现行制度的改进建议笔者认为,发起人连带责任之矛盾根源在于资本制度改革过于激进股东出资制度安排不完善背景下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缺失,不得以才规定过于严苛的发起人连带责任制度。而从根本上解决此矛盾困境不在于某些文章指出的细化公司类型和设立阶段不同情况的规定以及连带责任的主观过错认定等方面。只有完善股东出资的相关法律制度,具体措施包括完善信息披露公开公示制度、建立催缴制度等安排,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的制度困境。
简介:新中国成立60年政治建设的基本经验,可以概括为"四个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建设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要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要用中国民主共识统领政治制度创新。本文认为,我国的政治建设要把主要着力点放在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上。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政治建设提出什么变革要求,政治体制就应该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人民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既要从消极的方面对权利和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更重要的是从积极的方面把政治制度创新成果用规范化、程序化的制度和法律确定下来。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政治制度存量资源的优化利用和增量资源的开发创新的有机统一,实质就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我国各项基本政治制度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形式,党的领导和执政包含在"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之中。"寓党于民"、"寓党于政"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比较理想的模式。60年政治建设的最重要成果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初步形成了"中国民主共识"。"中国民主共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世界民主多元发展的重大贡献。
简介:基于照顾体系逻辑的规范目的之考虑,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对象应定位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对监管部门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故意地保持拒不改正的态度,但对其引发的严重情节仅仅存在过失的情形。本罪的首要属性应是过失的结果犯,而非故意的结果犯。对故意地去造成严重情节的行为,原则上应当肯定其具备相关犯罪的保证人地位,进而通常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既遂或未遂)与相关犯罪(例如诈骗罪)的法规竞合。故意地造成了严重情节的行为,只有在极其例外的情形下,才可能认定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