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争论不休,主要是债权说与物权说之争,此外还有劳动关系说以及具有债权性质的不纯粹物权说、新型物权说等。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和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似乎已成定论,但对这部法律进行分析后不难发现,在这部法律中其实存在着两种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种是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种是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法第44条,有专家将其解释为:"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的主体、方法、原则和承包地的功能等方面,都存在重要的区别。因而,立法应当区别对待。"而所谓的区别对待,根据《关于
简介:编者案:房地产开友经营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也是律师实务中比较热门的一项业务,在我国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呈上升趋势。其特点是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且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因而律师在处理这方面的问题时很难有现成的法律法规或判例作参照,这给律师从事这方面的实务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同时也对律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本期发表的这篇文章,作者从审判的角度提出了处理这类案子的一些原则,其思路对律师办案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是一种新型民事案件。近几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愈来愈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审判实践,本文就几个带普遍性的问题谈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