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论文主要就民事财产诉讼若采用协同主义将可能产生之诸多问题加以检讨。修正之提出原则(修正之辩论主义)一直以来为德国立法上、实务上及多数通说之见解。然而,1978年德国法官Wassermann主张民事诉讼于财产诉讼关系应直接放弃辩论主义,改采协同主义。如此协同主义之提倡,是否于德国1976及2001年修法后被立法者所采用?德国现今立法上、实务上与多数学说上究系采用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凡此有于本文加以厘清之必要。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于2000年修法后,于立法上是否已采用协同主义,抑或仍采用修正辩论主义之立场?于台湾较为多数之学者与现今实务上究系采用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此等问题均须于此文中加以澄清。当事人与法院关于事实与证据提出方面之权能、责任应如何明确划分,民事诉讼究应采取修正提出原则(修正辩论主义)抑或协同主义始为妥当,尤其究系修正辩论主义较为符合现今法治国民事诉讼程序之基本价值,较能贯彻第一审程序集中原则,抑或协同主义较为符合与较能贯彻,则成为现今民事诉讼极须厘清之课题,此亦为本文所关注之焦点。
简介: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管理改革的需要催生了“治理”研究的学术潮流,“治理”迅速以-种思潮、理论、范式、技术的姿态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治理经引介进入中国以来,国内学者开始探索以治理理念重思中国政治改革路线并形成了-系列独立的学术成果.本文基于对中国学者治理研究的学术考察,认为治理概念引入之后,政府治理、社会治理、国家治理这些概念实则是治理理论与中国实践互动下形成的中国话语的创新,具体而言:从“治理”到“政府治理”是中国学者从理论上对政府角色重新定位的初步思考,从“治理”到“治理评估”是从实践出发对政府职能转变的具体考察,进而再到“国家治理”概念的提出,是治理研究在中国本土化的系统成果.
简介:协同办公系统现在已经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应用。本文首先介绍了协同办公系统的概念,之后对当今主流的三种协同办公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最后提出了作者对选择协同办公平台的的看法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