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司法官的监督和淘汰机制是确保司法官素质,防止司法暴政,确立人民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确信的制度必然。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司法官的监督和淘汰机制主要有司法官自律委员会监督、考绩、评鉴、惩戒、弹劾等,以及由此引起司法官的免职、停职等淘汰或者暂时的淘汰结果。此外还有相关部门,例如'调查局'、'正风司'、'司法院'的刑事庭和民事厅的监督等等。但是,这些监督和淘汰机制或是由于属于内部人的自己监督,司法官多数习惯于独善其身而怠于侦办同僚的弊案甚至于根本不具备监督之能力或操守,导致实践中的监督机制流于形式,形同具文。因此,目前较好的办法是通过'法官法',籍由民主评鉴和职务法庭对司法官进行监督及审理司法官惩戒、淘汰事项。
简介:发展海洋经济应当走出“看海是海”的旧思路,走向“看海是法”的新时代,注重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法治保障。大陆沿海省份在发展海洋经济之时必须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以台湾地区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现有体系为参照,大陆沿海省份在法治理念上应当树立海洋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观念,在法规体系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规的系统化,在法规内容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细致化,在法规可操作性上努力推进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的专业化,在时代背景上应当着力体现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经济发展主题的时代化。并且可以考虑在未来刑法修订时专门规定破坏海洋环境保护的罪名和法定刑,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的有效化与法制高度。
简介:为应对自2005年起愈演愈烈的卡债危机,我国台湾地区于2007年出台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其实质为针对个人破产设计的特殊法律规则,以拯救"卡奴"。但因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条例实施之后产生了立法意旨与司法实践的脱节,效果不佳,故当局又在2012年对条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对"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制定背景、起草以及修订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际应对措施的解读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制的最新变革。而结合台湾地区的经验,从法政策角度考量,大陆现阶段并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紧迫性,但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所涉及的相关立法理念与技术却对大陆未来个人破产法规则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公布修正之“保险法”,于第163条第6至8项将保险经纪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说明义务内容予以具体明文,“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亦焉之配合修正。此次修正将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关于保险经纪人应负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提升至法律位阶层次,当值肯定;对分析报告提供义务,亦参采德国法与欧盟保险中介人指令之精神,纵其立法体例及违反义务效果不明一事,仍属妥适;另为防止利益冲突,课予保险经纪人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忠实义务,纵或有争议,仍与IAIS核心监理原则一致,于目的与方向上均值肯认。惟因报酬揭露义务目的不达、立法体例之未臻妥适、义务违反法律效果之不明及整体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之欠缺,致关于保险经纪人利益冲突防止机制,欠缺总体性之制度设计,尚有修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