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毒品犯罪是万国公罪,而且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台湾虽自1933年即开始对毒品宣战,长期以来毒品犯罪再犯率仍高,近年更有使用年龄层下降趋势,特别青少年对第三级、第四级毒品的使用。因使用毒品而发生的交通事故、暴力犯罪更是层出不穷,贩毒者为掩饰隐匿犯罪所得,就非法所得洗钱,破坏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形象。因此,毒品犯罪已非单纯的无被害者犯罪,而是质变成为复杂的犯罪类型。"此祸不除,十年之后,不惟无可筹之饷,且无可用之兵"。岛内外现有对于毒品犯罪的实证研究多偏向对于施用成瘾者的戒治,或是如何进行预防的倡导。对于毒品查缉研究则以文献探讨居多,偶见以质性访谈进行研究,以量化进行研究者并不多见。毒品查缉素以通讯监察及行动搜证为主要方法,是故,法律对于通讯监察的授权(或限制),以及设备器材的良莠直接影响毒品查缉的成效,又资金是毒品犯罪的命脉,无论取得货源,或是出售毒品皆需仰赖现金,若无法实时查扣犯罪资金而奢望打击毒品犯罪之成效,几与缘木求鱼无异。本研究以自行设计问卷进行探索性研究,尝试发现"法务部调查局"调查官1是否会因个人变项的差异,而对通讯监察的限制、犯罪资金未能实时查扣,以及机关预算人力设备不足影响查缉毒品成效看法而不同。
简介:为应对自2005年起愈演愈烈的卡债危机,我国台湾地区于2007年出台了"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其实质为针对个人破产设计的特殊法律规则,以拯救"卡奴"。但因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条例实施之后产生了立法意旨与司法实践的脱节,效果不佳,故当局又在2012年对条例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对"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制定背景、起草以及修订过程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际应对措施的解读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台湾地区个人破产法制的最新变革。而结合台湾地区的经验,从法政策角度考量,大陆现阶段并无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紧迫性,但台湾地区"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所涉及的相关立法理念与技术却对大陆未来个人破产法规则体系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台湾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立法之妥当性、其构成要件解释与适用,以及其原告适格、被告适格与判决效力之问题。本文尚比较台湾与大陆第三人撤销诉讼于立法目的、要件与法律效果之异同。从比较德国法之观点,详尽介绍德国侵害第三人诉讼参与听审请求权之救济方式。尤其尚分析虚假诉讼之各种救济模式,并就第三人听审请求权受侵害情形与虚假诉讼情形第三人事后救济之程序,提出未来立法方向上之建议。
简介:如果从物债二分的传统分析视角出发,使用借贷契约为债权契约,不应有拘束第三人的效力。但将视野投至我国台湾地区,因使用借贷契约仅具有债权效力所导致的拆屋还地事件近些年来不断在法院上演。由于拆屋还地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衍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是否需要在特殊情况下赋予使用借贷契约第三人效力,以及通过何种方式赋予使用借贷契约第三人效力就成了台湾晚近"民法"理论与实务最具争议之话题。而在这一热烈讨论背后所涉及的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在既有的民法规则体系下,面对疑难案例,法律人应如何通过法学方法论的合理展开妥善处理个案中的难题。这一论题恰在2013年底引发了大陆学术界的激烈探讨,台湾地区的经验或可以给我们提供新的启示。
简介: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应系用以补充税捐立法过程无意识的规范漏洞,而非作为稽征机关填补税法的结构性缺陷的借口,动辄援引一般反避税条款,进行大规模查税猎漏,很容易衍生架空税捐立法程序的结果。本文介绍台湾地区、日本及德国税捐规避防杜法制,其中台湾地区与德国设有一般反避税防杜条款,惟实际执行上前者较为积极,目本虽无一般反避税条款,然部分实务操作迂回透过民法通谋虚伪理论,否定税捐规避行为。本文认为,一般反避税立法的实践尺度,实寓有法律价值抉择的深刻意涵——“扩大实质课税来防堵刻意的规避安排,放宽税法规范密度,来维护稽征秩序”抑或“贯彻依法课税,保障对法律文字的合理信赖,遵循经验法则,不溢脱社会通常观念,同时敦促修正不合时宜的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