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从婚姻和家庭在人类社会出现之后,就和人们的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人的一生都离不开婚姻家庭.由婚姻和血缘关系所构成的家庭,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乃至生产单位,是社会的细胞.以婚姻为前提而构建的家庭,承担着生育、抚养、生活、生产、教育乃至社会保障等许多功能,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备受政治家、法学家、社会学家、伦理学家及教育家的关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重视婚姻家庭的传统,历代王朝为此而制定了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礼法律典.近代以来,从孙中山领导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到中国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领导创立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权,都重视解放妇女,建立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问题,为此而颁行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民主政权对婚姻家庭问题同样给予重视,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正是这样,自古至今,为我们积累了丰富的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历史经验,留存下大量婚姻家庭立法的文献史料,需要我们去发掘、研究、总结,来为今后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这正是张希波教授的力作问世之意义所在.
简介: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王锦熙认为: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此协议在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已在离婚证中予以确认,即该协议通过政府的行政行为得到确认,故应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撤销政府的颁发离婚证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种观点为可取。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职能。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